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津政发[2010]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0]28号)要求,为做好我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重要性此次清理工作是按照国务院决定,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开展的。目前,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正在开展。按照下位法必须符合上位法、下位文件必须符合上位文件的原则,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清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既是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也是确保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标如期实现的必然要求。
二、清理工作的组织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清理工作,成立天津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杨栋梁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杨金海,市法制办主任矫捷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部门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法制办。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清理工作机构,根据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做好清理工作。
三、清理范围(一)市人民政府规章;
(二)市人民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任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对我市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查找出存在的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突出问题,根据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保证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科学统一和谐,更好地服务于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
五、清理原则坚持分类清理与“谁制定、谁清理”相结合的原则。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经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
六、清理重点(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和新近出台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开展清理,解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
(二)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的问题。
(三)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
(四)与政府机构改革和部门职能调整结合,及时调整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内容。
(五)按照《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25号),查找2005年5月1日以后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内容和程序违法问题。2005年5月1日以前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宣布废止,但确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履行法定程序后重新公布。
七、清理结果的效力根据国务院统一要求,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八、清理步骤清理工作分为五个阶段:
(一)准备动员阶段(2010年6月20日前)。市人民政府召开清理工作动员大会,组建清理工作机构,组织清理工作人员培训。
(二)初步清理阶段(2010年6月21日至8月31日)。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对市人民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提出初步清理意见并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全面完成规范性文件修改、废止工作,汇总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各单位自行组织清理,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清理工作机构汇总后统一向区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报告,区县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审核汇总阶段(2010年9月1日至10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的对市政府规章、市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初步清理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并广泛征求各界意见后,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形成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清理意见。
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的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后,形成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报请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与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一并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
(四)审议上报阶段(2010年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市人民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和全市清理工作情况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市人民政府将清理结果和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向社会公布,并将清理情况上报国务院,同时抄送国务院法制办。
(五)汇编整理阶段(2010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辑出版天津市现行规章和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汇编;调整完善我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
九、清理工作的要求为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此项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明确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集中力量做好清理工作。各区县、各部门的文件管理机构和法制工作机构,要做好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十、清理结果上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将清理结果、清理工作总结、各类规范性文件目录、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原件及电子文档在2010年10月31日前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安徽路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编:300040,联系电话:略,电子邮箱:略)。凡要求上报的材料一律一式3份并附电子文档,使用国标A4纸,电子文档一律采用纯文本或word格式。
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的清理结果由区县人民政府按照上述要求汇总后报送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在清理工作中遇有重大问题和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市清理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1、天津市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略)
2、天津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略)
3、天津市规范性文件报送格式(略)
二○一○年六月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