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赤水市政协五届一次会议第80号提案的答复
唐阳副主席及李华伟、李国兰委员:
您们提出的关于《希望交警部门为竹加工规模企业的原材料运输创造宽松的环境》的提案收悉,感谢您们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九十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超高、超长的车辆应该给予处罚。法律对超高、超长车辆的限制是为了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必须让其消除违法情况后才能通行。如果我们执法部门既不处理也不纠正就是失职。由于竹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我局交警大队在处理上已经是很宽松了,甚至多数都是从轻处理或不作处理。如果明确规定将他们的车辆作为特殊车不管理,确实很为难。按照规定,对于超高、超长运输的车辆可以先办理相关手续后,在规定的时间和线路上运输是可以的,如运输楠竹的车辆就应该来办证后才上路运输。
二00七年七月十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