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水市第五届政协委员大会第一次会议第69号提案的答复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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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群跃、熊志才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市区建筑工程临时施工用水按5元/平方米收费,合理吗?》的提案收悉。感谢你们对我市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现就提案提出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自来水供水价格调整时应按生活用水价格保本,其他用水价格微利的原则。但多年来我市供水价格与实际成本价倒挂,造成自来水公司年年亏损,近年来亏损额高达120多万元。

我市从二十世纪80年代起施工用水按2吨/平方米收费沿用至今未作调整。近二十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供水成本在逐年增加,民用水水价虽然进行了适当的调整,但始终坚持保本经营的原则。鉴于城市供水目前经营上面临困难,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施工用水收费标准在水价未调整前暂按5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收费,待新水价调整时再进行调整。

二00七年六月十九日[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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