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协议书范本
简介

作者:胡占国
出版社:蓝天出版社;第1版(2006年10月1日)
纸张:胶版纸
平装:592页
开本:32
字数: 703000
ISBN: 9787801585305
ASIN: B002C1ACCG
条形码:9787801585305
概述本书根据《合同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及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发布的合同示范文本和参考文本编写,向广大企业(公司)介绍了经济活动中经常发生的投资、开发、合伙协议合同,人事管理协议合同,经营、销售(买卖)协议合同,生产、加工、维修协议合同,财务、借款、担保、抵押协议合同,租赁、融资租赁协议合同,委托、代理、中介协议合同,技术开发、转让、专利协议合同,房地产开发、销售、物业管理、装修协议合同,文化、艺术、图书出版协议合同,运输、保管、仓储协议合同,赠与、保险、诉讼代理协议合同,涉外贸易合作协议合同,以及其他事务常用协议合同。
合伙协议书范本《一》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达成本协议。
第二条 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违约者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章 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
第三条 合伙目的:为了,成立本合伙企业。
第四条 合伙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三章 合伙企业名称和住址
第五条 合伙企业名称:
第六条 合伙企业住址(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址
第七条 合伙企业合伙人共 人。
姓 名住 址身 证 证 号 码
第五章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交付出资的期限
第八条 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如下:
合伙人姓名 出资方式 数额 评估作价(元人民币) 评估方式
第九条 合伙人应在 年 月 日前交付出资。
第十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十五条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资的,其他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的议事方式为:
第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的表决方式如下:
第十九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由下列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第二十条 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 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一条 不参加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为了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薄。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
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四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一)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二)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三)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四)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六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非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八章 利润分配、亏损分担及债权债务
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利润的分配比例如下:
第二十八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亏损的承担比例如下:
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每 月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协商确定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以合伙企业全部财产清偿合伙企业债务时,其不足部分,由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约定的比例用其在合伙企业出资以外的自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三十二条 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以该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
第三十三条 合伙人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形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合伙人个人财产不足清偿其个人所负债务的,该合伙人只能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对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九章 入伙及退伙
第三十五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七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形之下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九条 合伙人违反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
合伙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
第四十三条 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财产关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四十四条 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四十五条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六条 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二十四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十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四十七条合伙企业经营期限 年。
第四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九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五十条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三) 清缴所欠税款;
(四) 清理债权、债务;
(五) 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 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
第五十一条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二) 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相关法律根据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订立合伙协议、设立合伙企业,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事项,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退伙协议书同立退伙契约人xxx简称甲方xxx、xxx等简称乙方,兹为就双方于xxxx年x月x日经订立合伙契约所合伙经营事业,因合伙人xxx意欲他迁另图事业,声明退伙并经合伙人全体的同意议定退伙契约条件如下:
第一条甲乙双方合伙经营的铺号(xx行)(设xxxx处所)(商业登记证xx字批xx号营业登记证xx字第xx号)兹经甲乙双方协议同意以xxxx年x月x日甲方为退伙,而脱离合伙关系是实。
第二条自甲方退伙后即自xxxx年x月x日起关于xx行应归乙方共同所有,继续经营尔后该行所生的债权债务及应课税捐,并其经营有关一切事项均归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干。
第三条在合伙中对外所有债权与债务,并行之诸设备概归乙方享受及负担支理。
第四条合伙截至xxxx年x月x日为止的收支决算业经甲乙双方会算完毕,而甲乙双方均确认两方之间就合伙决算并无互负债务,日后任何一方均不得为任何主张,或请求双方确诺决无异议。
第五条在合[1]伙期间内,应缴的一切税捐及任何公课负担概归甲方负责缴清。
本契约一式三份,退伙人各执一份为凭。
退伙人(甲方):xxx住址:
身份证号码:
退伙人(乙方):xxx住址:
身份证号码:
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