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二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城市名单的通知
浙语〔2010〕5号
各设区市及义乌市语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按照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2008年开始,我省开展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工作。继首批7个县市(富阳市、余姚市、乐清市、瑞安市、嵊州市、东阳市、嵊泗县)通过评估后,至2009年底,全省又有建德市等11个县市通过了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现将我省第二批通过国家三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并经国家语委备案的城市名单公布如下:
杭州:建德市、临安市
宁波:慈溪市
温州:洞头县
湖州:长兴县
嘉兴:海宁市、桐乡市
绍兴:上虞市
金华:永康市、磐安县
舟山:岱山县
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的根本目的在于推动语言文字规范化,评估工作重在建设、重在过程、重在实效。希望已通过评估的城市,在建立和完善语言文字工作的长效机制上下功夫,继续发挥示范、榜样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新贡献。
二○一○年六月四[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