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为规范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的运行,建立长期有效的运行和发展机制,特制订本理事会章程。
第二条根据外交部批文精神,理事会作为官产学结合机制下推动中国参与APEC发展进程的工作机构,属自愿合作性质,与会成员或单位竭诚为理事会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方便,积极为理事会的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第三条理事会将贯彻官、产、学相结合、相对独立、三位一体的建会原则,本着平等自愿、相互尊重、相互谅解、积极协商的精神开展工作。
第四条理事会办公地址设在北京。
第五条理事会的一切活动均应遵守我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的规定,并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
第六条 理事会为非行政性的常设机构;除自身建设和发展外,理事会将积极支持、参与和推进中国APEC在官、产、学各方面的发展,支持和参与中国APEC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的发展建设以及研究与教育培训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宗旨
第七条建立理事会,旨在通过理事会建立与研究院、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建立快速、高效、科学的官、产、学协调合作机制,以适应中国积极、广泛地参与APEC发展进程的需要。
理事会将尽力通过各种渠道为研究院提供财力、物力和其他方面的支持,努力使研究院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建院目标得以实现,成为国内一所兼具科研与高级专门人才培养双重职能的、且在质量水平和办院效益与特色等方面位居全国同类社科研究机构前列的、在国际上较有影响的研究、教育机构。
理事会将积极组织和协调相关企业以及社会各界在APEC的总体框架下,根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需要,参与贸易投资自由化进程,开展企业间的国际交流、人力资源能力建设以及APEC发展、经济理论研究和任务等。
第八条理事会实行成员单位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理事会的成员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应对理事会承担一定的义务。
第三章理事会
第九条理事会将本着平等协商、自愿参加的原则建会。理事单位应从热心APEC工作、对从事该项工作抱有意愿、并向中国APEC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定数量经费、物资或其他方面的支持、有志于同中国APEC事业共同发展的中国各类企业及其他事业单位、政府部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社会团体中产生。入选者即可获得理事会成员资格,拥有理事会一个席位。
第十条具备理事会成员资格的单位或个人可由其法人代表或其所推荐的代表任中国APEC发展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经理事会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候选人可成为本会理事。理事单位如因故需更换理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按规定程序重新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国内外知名人士及专家学者亦可受聘担任理事会理事。
第十二条中天通信产业集团作为理事会早期的筹建者和组织者,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其所推荐的代表即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三条南开大学为理事会当然成员,其所推荐的代表即为理事会理事。
第十四条每届理事会任期为5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人,主持理事会日常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负责召集理事会会议。理事长缺席时,可指定其他理事代行其职。
第十六条理事长由中国APEC研究院工作指导委员会从具有理事资格的人员中确定,并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产生。
第十七条理事会成员数额不受限制。理事会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吸收有关单位和个人参加理事会。理事会可根据工作和发展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任期届满或因故退出理事会,其作为理事成员而管理和使用的理事会财物,应归还理事会。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一般每年召开一次;如因特殊原因,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理事长可决定提前、推迟或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理事长应于理事会会议预定日期提前15天,将开会通知以书面形式下达各理事,内容中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一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理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出席;若届时其本人未出席也未委托代表人出席,则一概视为弃权。
第二十二条出席理事会议的法定人数应为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含本数,下同);到会理事(或其委派代表)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时,理事会议所通过的决议为无效。
第二十三条对于每次理事会会议,必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理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会议记录文本由理事会保存。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议作出的各项决议,由理事长签署执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可聘请海内外有名望的企业家、社会活动家或专家学者担任顾问、专业委员会主任、名誉理事或名誉理事长。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由理事长聘任,经理事会会议予以认定。秘书处在理事长的直接领导下进行工作,具体负责理事会的文件起草、资料收集整理、文件保管等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设对外联络部,负责理事会同国内外企业界以及APEC各成员体相关机构的联络,并负责有关会务及外事方面的组织联络事宜。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设教学培训部,负责组织企业的培训及相关的教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设事业发展部,负责中国APEC发展基金及理事会各种合作投资项目的管理。
第三十条 理事会授权委托亚太经济合作国际交流中心进行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可根据需要设立相关的工作委员会或专业性机构,负责系统地开展推动中国企业参与APEC国际化进程的各项工作。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根据APEC的研究及国际合作等方面的需要,设立各类专业委员会、课题组和研究任务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