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地价理论
一、地租的概念:
狭义地租是指使用土地所获得的超额报酬或收益;
广义的地租是指超额的利润、工资、利息及利用各种生产要素所获得的超额报酬或收益。地租的本质是超额报酬或收益。地租通常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使用者让渡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是土地所有者凭借土地所有权不劳而获的收入,是土地所有权借以实现的经济形式。
二、地价的概念
地价是指土地所有者向土地需求者让渡土地所有权所获得的收入,是买卖土地的价格。我国目前通常所讲的地价,是出让或者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格,是国家一次性出让若干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土地使用权人转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收入,其本质是一次性收取的若干年的地租。
三、地租的产生和发展
最初出现的地租是奴隶制地租,以劳役地租为基本形式。
封建制度时期,地租反映的是地主剥削农民(农奴)的生产关系。在人身依附和超经济强制下,地租包含了直接生产者(佃农)的全部剩余生产物。封建地租在前期以实物地租为主后期出现了货币地租。
资本主义时期,地租以货币地租为主要形式,不再是占有直接生产者的全部剩余生产物,而仅是其中的超额利润部分,平均利润部分由产业资本家占有。
到了社会主义社会,它反映的是在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对土地收益的分配关系;社会主义地租还是国家用于调节社会生产和分配的经济杠杆。
四、级差地租
级差地租是指不同土地或同—土地上由于土地肥力、相对位置及开发程度不同而形成的差别地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