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察北、塞北管理区管委会,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属有关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加快企业改制步伐,促进产业升级,不断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4)3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和稳定发展的意见》(冀政(2004)1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资本市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上市不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融资形式,而且对于提高企业管理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和企业知名度,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市在企业上市方面虽然做了一些工作,但效果尚不明显。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快速发展,国内上市准入条件进一步放宽、操作更加规范、上市周期缩短、股票发行速度明显加快,是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实现企业上市,加快发展的大好时机。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根据各自的职责,密切配合,扎实推进企业上市工作,努力实现我市企业融资工作的新突破。
二、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目标任务
按照“优选一批、培育一批、辅导一批、上市一批”的企业上市梯次推进工作思路,加强政策扶持和协调服务,大力培育上市资源,努力推进企业上市,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未来五年内,重点组织30家以上企业进入普及培训期,10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推荐培育期,5家以上优质企业进入上市辅导培育期,上市后备企业动态储备保持30家,争取全市上市公司达到5家以上,融资规模达到50亿元以上。
三、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联动、共同推进的工作机制
企业上市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市政府成立张家口市推进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科学技术和地震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金融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全市企业上市综合协调指导工作。发改、财政、国资、税务、工商、商务、科技、国土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保、外汇等部门要做好企业上市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结合各自职能,制定具体工作措施和办法,明确分工,密切配合,积极做好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跟踪、服务工作,对企业上市过程的相关审批事项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为企业上市融资开辟“绿色通道”。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织,明确具体办事机构,建立定期报告和协调会议制度,切实使企业上市工作做到有人管、有部门抓,真正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完善重点上市资源筛选和培育制度
1.每年组织筛选一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盈利能力强、成长性高、发展潜力大、有上市积极性的优质企业作为上市后备资源,纳入全市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库,予以重点培育,对盈利能力持续下降,规范运作成效不明显的企业要及时调出。各县区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实际,再选定一批上市资源予以重点培育。
2.加强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的分类指导。按照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和境外不同市场上市要求,对尚未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要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引导和推动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改制,加强辅导和培育;对已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要指导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做强做大主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按照资本市场要求进行规范运作,夯实上市基础,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进入上市工作程序。
(三)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为企业上市创造有利条件
1.对拟上市企业实行财政扶持和税费减免
(1)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房产、车辆以及用水、用电及权证过户费,按规定标准只收工本费;原行政划拨土地改为出让的,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优先用于企业安置职工,若企业在3年内不能实现上市的,限期全额归还;因审计调账调增利润及评估产生的净资产增值等原因而发生的税费,按规定缴纳后,其中地方留成部分由地方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或补贴企业上市费用;用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转增为自然人股本的,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其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纳税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2)重点后备上市企业通过收购、兼并、委托管理、资产置换等方式重组整合其所属行业和关联行业的资源,涉及的应缴税费地方留成部分,由企业纳税地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
(3)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近五年内因享受国家和地方优惠政策而形成的扶持资金,在股份公司设立到股票上市期间,有关部门仍按扶持资金处理,企业可继续使用。
(4)重点后备上市企业进入上市程序以后,当年新增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企业纳税地政府可以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企业。
(5)企业在上市后五年内,以分年度纳税总额高于15%环比增长的超额部分,企业纳税地政府可以将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给企业主要负责人。
(6)对以上市为目的的企业产权整体转让,符合营业税减免规定的,依法减免营业税。重点培育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合并或分立、股权转让或重组,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的,在过户环节所交纳的契税,地方所得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给企业。
(7)对高新技术企业上市实行后补助扶持。除省科技资金对以上市为目的完成规范改制的高新技术企业、上市申报材料制作完毕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审查予以受理或在香港及国外证券市场上市得到相应机构受理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的补助外,市政府按照1:1的比例予以配套。
(8)政府积极支持、帮助重点培育企业的大股东、控股股东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经企业申请后,由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处理。
重点后备上市企业享受各项优惠政策,需向市金融办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政府主管领导同意后,到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
2.对拟上市企业的重点项目建设给予扶持
(1)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市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重点项目,有关部门应优先供给建设用地、办理立项审批等。企业自建自用的大中型生产性建设项目,从进入上市程序之日起三年内(不足三年上市的,至发行上市日止),可以酌情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重点后备上市企业在技改过程中,可优先申请使用政府预算安排的各类技术改造、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专项资金。
(3)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70%以上在市内投资的,视同招商引资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四)加强对企业上市的金融服务
1.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重点后备上市企业的金融服务,主动为企业量身定做服务方案。对企业的贷款需求,要优先给予信贷支持。积极参与企业改制重组活动,拓展服务领域。
2.支持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多渠道融资。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急需发展资金的,政府有关部门应协助企业寻找战略投资者,引入私募和创业投资基金,为上市创造条件。
3.鼓励和引导区域外投融资机构、投资基金和战略投资者参与拟上市企业的创业投资和私募重组,促其快速发育成熟,早日达到上市条件。
4.重点培育企业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高新技术产业资金、中小企业专项资金、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
(五)建立企业上市的激励机制
1.建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主要用于企业上市考察交流、宣传培训、奖励补贴和垫付企业上市前期费用等,由市金融办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各县区可根据自身财力和实际需要安排设立企业上市工作专项资金。支持鼓励拟上市企业、投资机构、上市中介机构等社会有关方面按照“自愿、互助和市场化”原则,出资组建企业上市合作基金,为拟上市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2.加强企业上市工作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资本市场、资本运作和企业上市规则基本知识的培训,及时通报资本市场最新要求和发展动态,交流企业上市工作经验。组织有关企业搞好外出考察学习和向证券监管机构汇报沟通,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取得新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