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亳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2009〕37号),设立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 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 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市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县区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 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省、市政府审批的外,由县、区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 将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职责,划给市经济委员会。
(二)将原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市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县域经济发展;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研究经济形势,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四)承担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的责任,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和措施;综合编制全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年度投资计划,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政府性各种专项建设基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方向;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重大建设项目、重大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五)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负责协调各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高技术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综合分析财政、金融、产业、价格政策的执行效果,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编制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和预案,组织开展国民经济动员有关工作。
(六)研究提出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建议;编制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政府贷款和商业贷款计划,负责全口径外债的管理和监测工作;组织协调和推进区域经济技术合作交流和对口支援工作。
(七)承担主体功能区规划的组织编制、协调实施和监测评估责任;拟订区域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落实国家中部地区崛起、省加快皖北发展政策的有关工作;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有关政策建议,指导县域经济发展和经济强镇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负责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扶助贫困地区经济开发计划和以工代赈计划;组织、协调库区移民安置工作。
(八)研究提出全市社会事业发展战略,组织拟订社会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与国民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
(九)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编制服务业、重点区域性批发市场、重点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指导市场体系建设;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责任,编制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研究提出重要商品储备的建议。
(十)推进全市可持续发展战略,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组织拟订应对气候变化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国土资源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政策建议。
(十一)分析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方针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按规定指导和协调招投标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1]
三、机构设置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设9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委机关各科室工作关系,制定委机关各项行政制度,组织、参与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负责会议组织、文电管理、秘书事务、政务信息、档案、保密、信访等委机关日常政务,以及机关财务、资产管理、安全保卫等行政事务性工作;负责委机关、委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资、职称及机构编制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涉及本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二、国民经济综合科
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中长期及年度发展速度、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的建议;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组织和协调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区域规划,研究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研究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提出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提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等宏观调控目标;研究国家财政金融政策,分析经济和社会发展资金需求状况,提出地方投融资战略和政策建议,联系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各商业银行、保险、证券监管等机构,并协调其与地方的有关工作;编制并上报地方企业债券、股票发行计划;研究解决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政策;编制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编制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清洁生产、重大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的推广工作。
三、综合科
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提出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议;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投资管理工作。研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重大战略、方针和政策以及经济体制改革中的全局性、综合性重大问题,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组织、参与起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有关经济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调查研究。
四、投资科
监测分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的运行情况,研究提出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和资金来源,提出调控政策和措施;综合管理全市重大建设项目;负责市财政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及政府性专项资金的综合平衡和管理;安排市财政建设性资金,指导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面和市级公益项目建设;负责研究和制定民间投资政策;研究提出全市城市化建设投资政策和重大项目规划;归口管理全市工程咨询业。
五、外资科
研究国内外资本的动态,监测分析全市利用外资的状况,提出利用外资战略,研究协调有关重大政策,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提出利用外资规划,提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贷款规划和备选项目,安排外商投资重大项目,提出境外投资的战略;承办市发改委负责的招商引资工作。
六、农村经济科
监测和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情况,提出有关的政策建议;研究农业和农村经济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战略、政策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建议;组织规划全市农业、林业、水利、气象、水产、畜牧等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农业和农村重大建设项目;编制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并提出发展政策;协调国土整治、开发、利用和保护政策,做好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工作,参与编制和下达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与编制水资源平衡与节约规划,生态建设规划与环境整治规划;编制全市和区域性农业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编制实施全市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计划,以工代赈规划和年度计划。
七、工业科
分析工业发展情况,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提出全市工业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的目标和政策;拟订主要工业行业规划,提出相关体制改革建议,对工业现代化实施宏观指导;审核工业重大项目,协调市级重点工业企业集团的重大问题;负责工业发展“三高”(高成长性、高加工度、高附加值)资金的管理工作;研究提出高技术产业发展和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政策、重点领域和相关建设项目;提出支持重点产业发展的政策,组织重大产业化示范工程和重大成套装备的研制开发。
八、社会科
研究全市社会发展战略;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全市人口、就业、劳动、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广播影视、旅游、政法、民政、社会保障等各项社会事业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社会事业专项投资计划,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和补助性资金;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高等院校招生计划和中等专业学校招生指导性计划;参与制定有关劳动就业及社会保障的相关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九、服务业三产科
研究分析服务业发展状况,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指导和综合协调全市服务业的发展;衔接平衡服务业和其他产业发展;负责全市重点市场项目的审核及服务业发展资金的安排和管理;监测分析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商品的储备计划、指导国家粮食、棉花等储备;提出现代物流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