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0-2011年)主要工作任务及部门分工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一)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 1.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参保(合)率达到90%以上。稳步提高新农合参合率,到2011年,参合率达到在乡农业人口的95%以上。 2.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将3万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和3万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或城镇居民医保。 3.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实现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 4.2010年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牵头部门: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总工会。 (二)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 1.2010年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2.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对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分别达到80%、65%和50%。 3.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 4.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封顶线4万元)。牵头部门: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率分别控制在10%和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收入的20%。 2.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 3.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 4.完善居民医保州级统筹政策,2010年城镇职工医保实现州级统筹。 牵头部门: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1.进一步完善与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有效衔接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资助城乡低保对象、五保对象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 2.加强城乡医疗救助管理服务能力建设,实现住院和门诊救助费用在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3.逐步提高对城乡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补助标准。 4.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过程中,无支付能力的人员进行救助。 牵头部门:州民政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兼并重组,实现规模经营。 2.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为 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 3.建立公开公平的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和配送制度。 4.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 5.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定期抽检药品质量。 6.建立并完善基本药物监测体系。 7.根据国家制定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基本药物统一采购价格。 牵头部门:州食药监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价格监督局、州卫生局。 (二)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 2.从2010年4月1日起,敦化、珲春、和龙、汪清、延吉、龙井等州内试点县(市)的乡镇卫生院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 3.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 4.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州人力保障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财政局、州价格监督局、州食药监局。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启动建设4个县级医院,完成9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新建、改造11所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进行医疗资源重组,充实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牵头部门:州发展改革委。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卫生局。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启动实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培养培训规划。 2.在岗培训乡镇卫生人员130人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120人次、村卫生室卫生人员1600人次。 3.继续实施城市二级医院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采取到二级医院进修、参加培训等方式,提高乡镇卫生院服务水平。 4.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从2010年起,对志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三年以上的高校医学毕业生,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教育局、州人力保障局。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各项医疗保障基金合理补偿和政府补助及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进行补偿,政府负责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费,按定额定项、核定收支和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助。 2.积极开展试点,创新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服务功能的有效发挥。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经常性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 4.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公共卫生服务政府补助政策,建立合理的增长机制。 牵头部门:州财政局。 配合部门: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州价格监督局。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实行因事设岗、全员聘用的用人机制。按照省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0〕6号),人员配置由编制部门核定下发文件后,作为其聘用人员和拨付经费的依据。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朝)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 3.乡镇卫生院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对行动不便的患者上门服务、主动服务。 4.探索实施社区首诊制,逐步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 5.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责任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机制。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覆盖城乡居民。 1.制定9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方案,明确服务内容。 2.从2010年开始,在全州统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 3.定期为60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州人力保障局、州总工会。 (二)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2.开展为15岁以下人群补种乙肝疫苗;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为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乳腺癌和宫颈癌筛查;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进一步开展农村改水改厕项目,大力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教育局、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口计生委。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重点改善疾病控制、健康教育、妇幼保健、精神卫生、急救中心、采供血、卫生监督和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和城乡基层卫生医疗机构的设施条件。 2.积极推广和应用中(朝)医药预防保健方法和技术。 3.落实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从事其他传染病防治的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民政局、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人口计生委。 (四)保障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经费。 1.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补助;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政府实行项目专项经费管理;对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政府实行全额预算管理。 2.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经费、发展建设经费、公用经费和业务经费由政府按照定员定额标准和部门预算要求全额安排,服务性收入全额应缴财政专户或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3.根据财政收入增长情况,适时提高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2010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达到15元,2011年达到20元。 牵头部门:州财政局。 配合部门:州卫生局。 五、做好公立医院改革准备工作 (一)改革公立医院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 1.按照区域卫生规划,明确辖区内公立医院的设置数量、布局、床位规模、大型医疗设备和主要功能。 2.界定公立医院所有者和管理者责权。 3.完善医院法人治理结构。 4.完善医务人员职称评定制度,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 5.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 6.规范公立医院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优先使用基本药物和适宜技术,实行同级医疗机构检查结果互认。 牵头部门:州卫生局。 配合部门:州编办、州财政局、州人力保障局、州法制办。 (二)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改革。 1.逐步将公立医院补偿由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和财政补助三个渠道改为服务收费和财政补助两个渠道。 2.政府负责公立医院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重点学科发展、符合国家规定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政策性亏损补偿等,对公立医院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给予专项补助,保障政府指定的紧急救治、援外、支农、支边等公共服务经费,对中医院(朝医院)、精神病医院、妇幼保健院(所)和承担传染病、职业病防治的医疗机构等在投入政策上予以倾斜。 3.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严格公立医院预算和财务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核算与控制,加强财务监管和运行监管。严格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标准和贷款行为。 4.稳步推进医药分开,逐步取消药品加成,不得接受药品折扣。医院由此减少的收入或形成的亏损通过增设药事服务费、调整部分技术服务收费标准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解决。药事服务费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积极探索医药分开的多种有效途径,适当提高医疗技术服务价格,降低药品、医用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积极探索建立医疗服务定价由利益相关方参与协商机制,定期开展医疗卫生服务成本测算,科学考评医疗服务效率。 牵头部门:州财政局。 配合部门: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保障局、州卫生局、州价格监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