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
宗旨宗旨:为企业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又是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在全国的艺术陶瓷、装饰陶瓷、精细陶瓷、建筑陶瓷、卫生洁具等行业内,组织下属各机构开展以下工作:
(一)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政府有关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到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自无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订本行业各类标准,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伪劣产品;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单位之间关系;
(五)开展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六)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举办产品展览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活动;
(七)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八)与国外同行业及国内相关行业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建筑卫生陶瓷协会(简称中国建陶协会), 英文名称为China BuildingCeramics&SanitarywareAssociation,缩写C.B.C.S.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从事建筑陶瓷、卫生陶瓷和工业陶瓷生产及相关企业和科研设计、设备制造、教育培训、施工、内外贸等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自愿、平等和互利的基础上,不受部门、地区、所有制限制,按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政策组成的非营利性、 自律性行业管理组织。
第三条本会宗旨是为企业服务,在行业内发挥服务、沟通、协调、公正、自律、监督和管理的作用;是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纽带,又是政府的参谋、助手。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政府的方针政策。
第四条本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经贸委和国家经贸委授权委托的中国建材工业协会的业务指导和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 邮编10083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本会在全国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工业陶瓷行业内:
(一)开展行业调查,发布行业信息。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本行业的发展规划、技术经济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行业政策、法律的制定和组织实施:
(二)制定本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内自我管理行为,促进行业平等竞争,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三)参与制订本行业的各类标准,并组织标准的贯彻实施。向社会推荐名优产品,协助政府打击假冒伪劣产品: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其它单位之间关系;
(五)开展职业教育和人才培训,举办有关行业发展的报告会、研讨会,编辑出版协会会刊及各种技术资料;
(六)开展技术交流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提供国内外技术经济信息;举办产品展览会,提供市场信息,帮助会员开拓市场和产品促销活动;
(七)发展行业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行业健康发展的其它活动:
(八)与国外同行业及相关组织建立联系,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九)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凡承认本会章程、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和工业陶瓷企业及相关单位都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即成为本会会员。同行业地区性协会也可申请入会。对建筑陶瓷、卫生洁具、工业陶瓷科学技术和行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国内知名人士,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对本行业的发展有突出贡献,声誉较高的知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表决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二)有权出席本会会员大会,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获得本会的会刊、经济技术资料及其它出版物;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向本协会反应情况,提供本单位的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违规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通过。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乃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应为专职人员,法定代表人由在职人员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01年12月1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