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
主要职能一、服务范围
(一)信访接待
1、为来访职工提供劳动保障法规、政策的咨询服务;
2、受理各企事业单位工会和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的投诉;
3、受理各级工会组织和职工对工会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4、受理工会干部和职工群众的其他信访事项。
(二)法律援助
1、援助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因依法开展工会工作而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工作者、工会组织;
2、援助范围:合法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争议案件;工会组织经费、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根据《工会法》规定应由工会组织提供法律帮助的其他案件;
3、援助形式:代写法律文书;代理劳动争议案件非诉讼调解;担任已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立案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代理人。
(三)困难帮扶
1、家庭月人均收入在本地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30%以内的;
2、本人或家庭成员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3、本人或家庭成员身患重大疾病或严重伤残,医疗费支出巨大,家庭生活明显困难的;
4、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5、单亲职工负担子女生活和就学一方,生活困难的;
6、其他特殊困难确需提供帮扶的。
(四)职业介绍
1、开展求职和培训意向登记;
2、为求职人员(包括外来务工人员)提供免费职介服务。
3、为有用工需求的用人单位办理用人需求登记,并组织供求双方洽谈;
4、为求职人员提供职业需求信息和劳动保障法规、政策咨询。
二、服务程序
“中心”统一受理服务范围内的事项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信访接待
1、凡信访反映的问题即时答复处理的,应记录备查。
2、对事实清楚需协调处理的事项,转市总有关职能部(室)办理后予以回复。有关职能部(室)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办结后,应将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中心”备案。
3、对应当由下级工会负责办理的事项,由“中心”交有关工会办理并在30日内答复。因特殊情况在30日内确难办结的,应向信访人说明,但延长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0日。
4、“中心”转办、交办的事项应及时催办,每次催办均应记录。对因工作不负责任,拖延不办、不反馈、多次催办而未办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其相应责任。
5、对符合工会法律援助条件者应及时办理法律援助手续;
6、对信访反映的重大事件,应立即向宁波市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负责人反映,予以妥善处理。
(二)法律援助
1、职工申请法律援助应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同时递交下列材料:
(1)本人身份证、工会会员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2)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
(3)代理案件,应当提交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4)法律援助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2、经办人员对前来申请法律援助的职工,应一次性告知其相关事项:
(1)申请法律援助需提供的材料;
(2)需补充的证据材料;
(3)案件的诉讼时效。
(三)困难帮扶
1、符合帮扶条件的困难职工,应提供基层工会核实并由所属市区总工会或产业工会审批同意填写的相关申请表。
2、持有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特困职工的困难帮扶,按相关规定办理。
(四)职业介绍
1、由求职人员如实填写登记材料,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对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求职人员应出示职业资格证书;
2、用工单位招用人员要求提供中介服务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单位证明及招工简章(包括单位简介、招用人数、招用条件、考核办法及工资待遇等)。
联系方式地址:宁波市海曙区望京路238号,联系电话:1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