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74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六月三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浙江省人民政府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咨询委),根据党中央提出“改革和完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完善科学民主决策制度的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要求,为进一步提高决策咨询工作的质量和水平,促进规范化、制度化运作,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省咨询委是省委、省政府为推进决策过程的科学化、民主化而建立的决策咨询机构,是省委、省政府领导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参谋部和智囊团,是听取专家意见、吸纳民意的桥梁,是综合性、战略性和政策性的决策咨询服务平台。
第三条省咨询委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工作原则,围绕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集聚专家、民众智慧,深入调查研究,力求提供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决策咨询意见。省咨询委就所承担的咨询任务,对省委、省政府负责。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省咨询委由省委、省政府批准成立,每届任期5 年,任期与省政府同步。
第五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设若干个专业部,专业部部长由省咨询委确定。
第六条省咨询委办事机构为省咨询委办公室。省咨询委办公室负责省咨询委各项咨询研究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服务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省咨询委根据工作需要可设顾问、特邀委员和特约咨询研究员。顾问、特邀委员由省政府批准后聘任。第三章组成人员第八条省咨询委由委员组成,设主任、副主任(若干名)和秘书长、副秘书长(若干名)。省咨询委委员总数控制在65人以内。省咨询委委员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由省政府聘任,在届期中可酌情增减。
第九条省咨询委委员主要在省级部门退出领导岗位的干部和少量在职领导干部、大专院校和科研机构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较深专业造诣的学科带头人以及专业研究人员中聘任。省咨询委委员按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但仍可继续担任委员。
第十条委员条件。
1?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热心于决策咨询事业,有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工作责任心和奉献精神;
2?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3?具有较强的决策咨询能力;
4?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5?聘任委员年龄一般在65 周岁以下。对个别身体状况好、专业水平和社会名望高的专家学者,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放宽年龄;
6?决策咨询工作需要或有特别贡献的委员,可以续聘。委员无特殊情况或理由不参加省咨询委组织的活动达一年以上者,视作自动解聘,报省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委员责任和要求。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学习,不断提高参与决策咨询的能力;
2?尊重科学,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秉公直言;
3?注重调查研究,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决策咨询工作;
4?遵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遵守廉政规定,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第四章工作任务第十二条省咨询委根据省委、省政府要求,承担以下主要任务:
1?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方针政策和重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
2?对全省中长期规划和重要规划进行研究和咨询论证;
3?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前瞻性、全局性和涉及民生的重大问题以及经济运行中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咨询研究,提出对策建议;
4?根据委托,对政府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咨询论证;
5?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咨询研究和论证任务;
6?联系指导市、县(市、区)政府咨询机构。
第十三条省咨询委可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行立题开展咨询和调查研究;有选择地参与各地和有关部门具有全省意义的咨询研究和论证等活动。第五章运作方式第十四条省咨询委由省政府直接领导。
第十五条省咨询委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或主任委托常务副主任、副主任通过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安排各项工作,确定重大事项,审定重要咨询研究论证报告。秘书长或者副秘书长根据主任办公会议要求,协调落实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各专业部在部长的召集下,围绕省咨询委的工作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开展相应的学习、调查和咨询研究活动。
第十七条省咨询委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回顾咨询工作,研究部署新的咨询任务,讨论通过需要全体会议审议的重要文件。
第十八条省咨询委根据咨询任务和要求,组织委员和有关专家以及相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题调研、课题研究和咨询论证,完成各项决策咨询任务。
第十九条省咨询委的各项咨询研究成果以文件形式报告省委、省政府并抄送相关部门和单位,供决策参考。委员个人提出的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咨询意见或建议通过《委员建议》或《咨询研究》报送。同时,省咨询委不定期刊发《咨询简讯》,通报工作动态。
第二十条建立决策咨询成果考核奖励机制。对科学性和创新性强,被党委、政府采纳的高质量咨询研究成果,由省咨询委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省咨询委加强与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及全国省(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二十二条省咨询委加强对全省各市、县(市、区)决策咨询机构的联系与指导,不断推进全省决策咨询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三条省咨询委办公室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府决策咨询机构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积极为委员开展咨询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第六章经费第二十四条省咨询委的咨询研究课题经费和省咨询委办公室的工作经费列入省财政预算。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则经省咨询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报省政府批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