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干部职工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正安县委十届三次全会通过的《关于实施农业产业化“两基攻坚工程”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决定》〔正发(2008)2号〕文件精神,积极探索发展效益农业的新途径,鼓励干部职工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不含从事全日制教育和卫生医疗技术的人员),可在县内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必须事先提交项目发展计划等相关材料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后,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研究同意并报县农办审核,由县委组织部审批。
第四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人员,实行带薪(保留原职级)政策,领办农业项目期间,与在岗人员同等考核管理,其职称评审、工资晋升不受影响。
第五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时间原则上为三年,每年年底回单位述职。三年期满根据个人意愿可以回原单位上班,也可以继续专项领办农业发展项目。凡愿意继续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人员,重新签订合同,继续享受扶持政策。
第六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必须以带动当地群众发展致富的产业为根本目的,在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可以独资领办,可以与村、组或农户联合开展,也可以利用资金、技术、管理等入股发展,还可以兴办以农产品生产、加工、产供销为一体的经济联合体。
第七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规模、要求:
1、常规种植业(蔬菜、辣椒、魔芋、食用菌):集中连片种植200亩以上(食用菌10亩),另带动农户20户共同发展。
2、特色种植业(中药材、野木瓜、方竹笋、经果、园艺苗木等):集中连片种植200亩以上,茶叶100亩以上,另带动农户20户以上共同发展。
3、养殖业:出栏商品猪500头以上或存栏良种母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0头以上,存栏羊300只以上,存栏家禽10000羽以上,水产养殖5个标准厢以上及相应规模的特色养殖,另带动农户10户以上共同发展。
4、创办农产品加工企业规模必须投资在50万元以上,年产值达100万元,带动农户50户以上共同发展。
第八条 鼓励支持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干部、技术员、职工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种养业大户的技术咨询,并实行有偿服务。
第九条 由干部职工领办的项目,可以享受各级党政制定的相关扶持政策,在贷款规模、项目资金、奖励扶助、政策优惠等方面与农户同等对待。
第十条 干部职工专项领办的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相关部门不得把正常的业务指导、服务与有偿服务混同起来,严禁对其乱收费、乱摊派。
第十一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农办和组织部门对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人员要定期查访、跟踪管理,掌握情况。对借机打着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幌子,从事其它行业活动的人员,退还已发工资,并严格按照干部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的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法规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在此期间发生的经济纠纷、债权债务由个人承担,与原单位无任何联系。
第十三条 年底由所在单位和项目主管部门对其农业发展项目的固定资产投入、带动农民增收、安置就业人员、年度上缴税金等情况进行考察,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十四条 专项领办效益农业发展项目成绩突出的,县委、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作为干部考核任用的依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