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土木建筑学会
学会概况1.成立年月:1960年1月
2.历史沿革:
1960年1月,新疆土木建筑学会由自治区建工局杨润贵、徐鸿烈等人发起组建成立,拥有会员479人,业务主管单位为自治区建工局。1983年,自治区党政机关机构改革后,归属自治区建设厅管理。按照学会章程规定,理事会每5年进行换届选举,目前为第八届理事会,甫拉提·乌马尔任理事长,史正武任秘书长。到1990年底,陆续设立二级17个学术组织、6个二级学会和11个专业委员会。
2002年5月,第七届理事会将二级学术组织调整充实到19个。2008年11月,第八届理事会批准设立绿色建筑、建筑物理专业学术委员会。目前,学会拥有团体会员单位55个,个人会员1716名。设有学会秘书处,有专职工作人员3名。学会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同时是中国建筑学会和中国土木工程学会的分会,目前拥有各地、州、市分会16个。
3.历任理事长、秘书长:
理事长:杨润贵、安贵槐、曾继富、季肇祚、陈震东、李振生、艾山·尼扎木丁、甫拉提·乌马尔
秘书长:徐鸿烈、严大椿、王新华、赵惠清、覃力、拜合提亚·达吾提、史正武
4.学术组织:
建筑师分会(建筑学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结构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电气专业学术委员会、热能动力专业学术委员会、暖通空调专业学术委员会、工程勘察专业学术委员会、规划与建筑环境专业学术委员会、村镇建设专业学术委员会、给水排水专业学术委员会、风景园林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经济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施工专业学术委员会、工程新材料、新技术应用与产业化专业学术委员会、市政工程专业学术委员会、城市燃气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机械专业学术委员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节能专业学术委员会、网络信息技术专业学术委员会、绿色建筑专业学术委员会、建筑物理专业学术委员会等21个专业学术委员会
5、学术刊物:
《新疆土木建筑》(新疆土木建筑学会会刊),《新疆建筑设计》(新疆土木建筑学会建筑师分会、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主办)
学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土木建筑学会(以下简称"本会")XINJIANG SOCIETY OF CIVIL CONSTRUCTION (XS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新疆土木建筑业专业技术人员及单位自愿结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是依法登记的社团法人,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区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土木建筑工程师的桥梁和纽带,是广大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学术交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的学术性、科普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竭诚为会员服务,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坚持民主办会,倡导科学道德和优良学风, 促进土木和建筑学科的进步,提高工程技术人员的素质,开展学术文化交流,繁荣发展新疆土木建筑工程领域的科学技术事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区科协和民政厅社团管理等部门的组织领导、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中国土木工程学会和中国建筑学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会的会址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山路4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区内外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和建筑创作活动,促进学科发展,组织召开学术会议和举办科技展览。
(二)组织土木建筑领域相关的各类人才、职业、技术培训,普及科学知识和适用技术。
(三)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开展对科技成果的鉴定与评估、工程化和产业化工作,以及技术攻关、技术交流、新技术、新材料的推广、产品推介等活动。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政策、技术标准和产品标准。
(四)参与对行业重大科技项目、技术创新工程以及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的前期调研、技术论证。
(五)组织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
(六)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组建学会信息网络,交流信息,发布国内外最新科技动态、技术专利等信息资料。
(七)组织土木建筑技术创新奖和推广应用奖的评定和优秀论文评选,表彰奖励杰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向国家詹天佑奖和梁思成奖推荐侯选项目。
(八)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广大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的合法权益。
(九)接受中国建筑学会、中国土木工程学会、政府部门和区科协委托的各项任务。
第三章 会员及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终身制)和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会员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按规定缴纳会费;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家、热心并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以及助工任职资格五年以上的土木建筑专业工作者;
(四)学生会员:大学三年级以上符合第八条(一)、(二)项、经相关专业高等专科院校组织推荐的品学兼优的学生。
(五)名誉会员: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自治区内外土木建筑领域内有一定影响的人士;
(六)高级(资深)会员:在本学科专业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自治区内外学术界有较大影响的土木建筑工程专家。
二、团体会员
(一)自治区内各地、州、市土木建筑学会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二)凡与本会专业范围有关,承认本会章程,具有一定数量的个人会员及科技人员,并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支持本会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均可申请;
(三)按规定比例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学会进行资格审核;
(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学会章程及组织管理条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
(七)积极撰写学术论文并协助本会开展有关学术和科普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二)会员如一年不按时缴纳会费或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损害本会名誉、违反本会宗旨行为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予以除名。会员如触犯刑律,其会籍自动被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及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学会章程;
(二)决定学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等额选举产生。其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绩、学风正派,并热心参加本会工作的土木建筑工程技术人员,以及积极支持学会工作的部门、企、事业单位负责人。理事会的组成要体现老中青相结合。理事每届任期五年,每届更新不少于三分之一。理事候选人由专业分会、学委会、地方学会、团体会员及有关部门通过协商推荐。
对在土木建筑工程领域作出重大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或领导人,以及曾任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常务理事的学会领导,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可推选担任本会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或聘任为顾问。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消、合并本会办事机构;
(七)批准理事会成员的变更或增补;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确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会活动计划并考核工作情况;
(十一)进行奖励和表彰活动;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休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责。常务理事调离本行业或违反组织管理条例,或未经理事长批准不参加学会活动的,不再担任本会常务理事,并通报本会理事。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知名专家学者、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本会顾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由在土木建筑领域有一定学术威望的知名专家、学者、有关部门领导和团体会员的主要负责人担任。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同时不再兼任其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除外。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职责: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机构间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审核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提名,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专业学术委员会根据本学科发展和学术活动的需要,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学术委员会作为理事会领导下的学术组织,其主要任务是:
(一)组织本专业领域的学术交流活动,按照本会有关条例组织学术会议;
(二)组织本专业领域的新技术、新材料推广;
(三)开展科学普及、科技咨询和技术培训活动;
(四)承办本会委托的其它工作任务。
专业学术委员会在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专业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副主任及秘书长。
专业学术委员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再下设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建立银行基本存款帐户。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与活动应遵守本会章程和组织管理条例。
专业学术委员会的成立与撤消,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报民政厅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地、州、市土木建筑学(分)会
为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在自治区各地、州、市设立地方土木建筑学(分)会。学(分)会向所在地区民政部门登记,受所在地的同级科协领导,业务上受本会指导。
第三十条 办事机构
本会的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可下设若干工作部门。
第五章 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和奖励等专项基金。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拨给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和任意调拨;本会所属企、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主管部门及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社团管理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对工作人员实行聘用管理制,其中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人员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修改须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和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核批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以及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必须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第七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二OO二年五月三十日起生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管理部门核准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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