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野外用火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加强生产、生活野外用火,将森林防火工作做细做实,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野外用火管理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森林防火义务宣传教育
保护森林资源安全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每个公民应遵循的原则。各相关单位必须采取不同的宣传形式,对《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广泛宣传,强化群众取火用火意识,自觉依法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认清森林火灾特点,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火是造成火警火灾发生的直接原因,如群众翻犁冬土、烧荒、野外吸烟、上坟烧纸、放鞭炮、旅游,狩猎、进入林区从事林副业生产等。因此,抓好野外用火管理,降低森林火警、火灾的发生频率,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推进“三个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划定森林防火期
每年10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日止为森林防火期,每年12月1日起至次年3月31日止为森林防火戒严期。在森林防火或戒严期内,对林区及林区附近全面实行森林防火或戒严。
四、落实火源管理责任制
1、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林场负责人是野外用火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县森防办(含森林公安派出所)、各乡镇林业站、村护林队、林场人员为野外用火的具体管理人。
2、签订“六长”责任状,制订好防火公约,在重点林区、重点路口、地段、林中坟地设立森林防火责任标示牌,把火源管理的责任落实到人。
3、严禁任何人员在林区内及林区附近引火、吸烟、烧纸钱、点香烛、燃放烟花爆竹或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土坎、烧桔杆等生产性和非生产性用火。
4、禁止在林区内外使用枪械狩猎、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等活动,确需使用的,由县森防办批准并采取防火措施,做好防火准备工作。
5、实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确需生产性用火的单位或个人,须在10日前就用火的时间、地点、所涉森林资源种类、面积等书面报送县森防办,经乡镇林业站实地审查、县森防办审批办理《野外用火许可证》后,方能在指定区域内用火。经批准用火的生产单位或个人对生产性用火要有专人负责,切实做好防火措施。
6、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领导挂片、单位包块、护林员包点责任制。乡镇森林防火指挥部、乡镇林业站、村级护林队、护林人员,应加大护林巡山力度。
7、县森防办在森林防火期间,要加大森林防火的宣传、督促检查、打击违法犯罪力度,对森林有火灾隐患的,要落实好整改通知书制度和通报制度。
五、抓好火源管理重点
1、火源管理的重点时期是防火戒严期和节假日。在森林防火戒严期内,特别是元旦、春节、元宵节期间,严禁生产性用火和非生产性用火。
2、火源管理的重点部位是高火险地域、旅游景点、自然保护区、边境。对火警、火灾历来高发林区、人员活动密集的地带、林中集群墓地,在森林防火期内,各护林单位应派人严防死守,确保万无一失。
3、火源管理的重点人群为进入林区的外来人员、小孩和痴呆人员。家长必须教育好子女,配合相关部门管理好子女,并监护好家庭成员中有痴、呆、聋、哑、幼、疯等人员。凡属子女上山放牧、砍柴等活动,应杜绝其带火源进入林区及林区附近进行非生产性用火。
4、火源管理责任重点单位是乡镇、学校、村、组、户,应切实认真落实好乡镇领导包部门包村、村包组、组包户、户包子女或被监护人、学校包学生的火源管理责任制。同时,各中、小学校要利用课间操、放学前集会等时间,加强森林防火的宣传力度,增强中、小学生的防火意识。
六、火源管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群众性,必须常抓不懈、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积极抓好以火源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各项防火措施的落实。在发挥县、乡镇防火专业队伍作用的同时,发动群众实行联防联包,自觉做到“上山不带火,野外不吸烟”。
七、对违反有关规定而发生的火警、火灾,视其情节依法对责任人予以经济、行政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OO五年元月十八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