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乡镇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以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切实做到“五个统筹”,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放权让利,激活基层,集散有度,使用得当”的原则,深化财政改革和体制创新,逐步建立起规范的转移支付制度,构建公共财政框架,调动县乡生财、聚财、理财的积极性,促进正安经济、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
县乡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原则是:“核定基数,定收定支,定比递增;超收全返,欠收自补,自求平衡”。
三、具体办法
(一)划分税种,界定范围,属地管理。严格划分税种,界定收入范围,按照税收就地征纳解缴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从2004年起,县财政局农税股不再直接承担征收任务,按属地管理原则,一律划转所在地乡镇进行征管。乡镇与乡镇之间不准弄虚作假,严禁买税卖税,违者,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乡镇的固定收入:农业税、烤烟特产税、地税部门征收的工商各税(除中央、省级收入外,含附征税费)、国税部门组织的收入(主要是增值税地方应得的15%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罚没收入(上划部门及有特别文件规定的除外)。
县级固定收入有:县国税局、地税局的直属分局和稽查局征收的工商务税及查补等取得收入,耕地占用税,契税,国资收益等。耕地占用税、契税,委托乡镇据实征收,拨付征收经费,县财政局纳入对乡镇财政所的工作考核。
县级以上部门安排的200万元以上的新增基本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税收属县级收入;200万元以下的基本建设项目(含200万元)和乡镇人民政府自筹资金,或向上争取的新增基本建设项目所产生的税收,属乡镇财政收入。
(二)核定基数,定收定支,定比递增
核定收入基数:按照明确的收入范围,分别不同税种确定收入基数。农业税按调整后的收入任务为基数,烤烟特产税按1200万元收入为基数,分四类分别核定,工商各税基数按2001年一2003年三年的计划数和完成实绩综合测算(计划数占基数的40%,完成实绩占基数的60%)。若国家出台重大的税收政策调整,则相应调整收入基数。
核定支出基数:以2003年年终决算的人员据实计算人员工资性支出(包括遗属补助人员),公务经费按人均600元计入基数,小车经费每个乡镇按6000元计算计入基数。
根据核定的收入基数,以2004年为基期年,从2005年起,每年递增收入基数的5%(农业税按当年征收政策计征,不列入增长比例基数)。
县财政每年设立300万元的财政体制风险金。采取转移支付办法测算单列计入基数。其中:200万元按乡镇在职职工人均计算,100万元根据乡镇运转支出的实际情况,并结合向少数民族乡镇倾斜的政策要求,分别核定一定基数。全县性的重大政策性支出,普遍性调整工资,由县级承担。通过县编委、组织人事部门调整的人员相应调整补助数额。
(三)超收全返,欠收自补,自求平衡。资金调度采取预拨方式,按照体制次年批复上一年决算。乡镇按定额上解(补助)计算扣除后,超额完成的收入,全额返还乡镇。对未完成心入基数而造成的缺口,除按考核规定惩处外,欠收而影响的支出(含人员工资等),由乡镇自行负责,对影响国务院规定工资发放的,同时追究乡镇主要领导责任。对完不成县下考核任务的乡镇,等额扣减转移支付资金和一个月奖励工资。
(四)乡事乡办,自我积累,促其发展。各乡镇要加强财源建设,调整产业结构,坚持量入为出,量力而行的原则,安排好财政收支预算,属乡镇范围的各项事业发展由乡镇负责,按照转移支付制度,重大事项的经费视其县财力可能进行安排,各乡镇要立足发展,增加积累,抵御财政风险,化解财政矛盾,不能“寅吃卯粮”,负债运转,更不准分光吃光,造成空壳财政,要留有余地,真正做到逐年有所发展。
四、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一定三年不变。
五、本规定由正安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00四年三月十九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