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付款人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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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汇票的发票人或背书人在汇票上指定,如汇票付款人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可接受再提示汇票的人。向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之前应先作成拒绝证书。预备付款人的记载,原为防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故在出现可行使追索权的情况时,如汇票上指定有预备付款人,可先请求其参加承兑。在汇票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后,持票人是否必须或得任意向预备付款人提示汇票,各国票据法的规定有所不同。英国为任意性的;美国流通证券法虽规定是任意性的,但某些州规定为强制性的。《日内瓦汇票和本票统一法公约》规定,汇票上已指定预备付款人的,持票人对已指定预备付款人的发票人或背书人及其后手,不得于到期前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向预备付款人为承兑提示而被其拒绝,并已作成拒绝证书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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