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近年来,通过全县各级各部门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我县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生产条件不断改善,机械化程度明显提高,基本实现了呈产业化、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良性发展,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劳动就业、财政税收等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随着当前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不断增加以及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条件的逐步提高,一些假借重点项目建设、新农村创建和村庄整治等为名的临时砂石场明显增加。由于这些临时砂石场具有随意性、时间性、流动性特点,加之审批部门和乡镇职责不清和疏于管理,导致临时砂石场私挖滥采、破坏植被、破坏水土保持、非法经营、偷税漏税等现象突出,安全生产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非煤矿山行业安全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各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3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遵义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遵府办发[2008]149号)精神,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现就我县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职责进一步明确如下。
安监部门:负责做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山企业和符合规划的新建、改建、扩建并已取得安全“三同时”审批文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
国土部门:负责做好取得采矿许可证但未取得安全“三同时”审批文件的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管;临时砂石场临时采矿许可证的核发和安全监管;非法砂石场的取缔以及不符合规划的砂石场的安全监管。
公安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爆破物品的审批和使用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新建、改建、扩建未取得安全“三同时”审批文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得批准使用爆破物品。
供电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用电安全监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和新建、改建、扩建未取得安全“三同时”审批文件的非煤矿山企业不予供送生产用电。
工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和打击临时砂石场非法经营行为。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各类砂石场的安全监管。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务必按照各自职责,结合工作实际,切实加强对非煤矿山行业的安全监管。凡因工作不力、监管不到位导致非煤矿山安全事故发生的,一律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责任。
二○○九年十二月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