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经济技术合作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加强两国间的友好关系,并在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彼此间的经济技术合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鼓励在下述领域进行经济技术合作:
1、建设和建筑工程;
2、化工工程;
3、石油、天然气的勘查和勘探;
4、轻工工程;
5、医疗卫生;
6、农业;
7、公共工程;
8、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经济合作领域。
第二条
第一条所述经济技术合作,可采取如下方式执行:
1、承包工程;
2、提供技术服务;
3、举办合营企业;
4、培训技术人员、交流技术经验;
5、缔约双方商定的其他方式。
第三条
缔约双方在必要时,可根据本协定规定的上述条款签订有关协议。
第四条
缔约双方根据各自现行的法律和规定,对缔约另一方的人员和公司,在办理出入境签证、劳动许可证、公司注册等方面提供方便,以便其顺利地实施所承担的项目。
第五条
根据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十五日签订的关于成立中、科混合委员会协定第二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和科威特国财政部负责监督和确保本协定的执行,解决在实施本协定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本协定自缔约一方最后接到另一方批准通知书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在本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向另一方书面要求终止本协定,则本协定有效期将自动延长五年,并以此法顺延。
本协定的终止不影响在建项目的完成,亦不影响为这些项目开具的保函。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于公元一九七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回历一三九八年一月十六日在科威特签订的经济技术合作协定将由本协定取代。
本协定于公元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回历一四一O年五月二十七日在科威科城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阿拉伯文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