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庆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城镇实施住房保障有关标准的通知
余府办发[2009]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07]29号)精神,现将我县城镇2009年实施住房保障的有关标准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住房保障收入标准:人均月收入420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
二、住房困难面积标准:人均15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的低收入家庭和无房户。
三、市场平均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4.00元。
四、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每平方米月租金1.00元。
五、租金补贴系数:人均月收入在420元(含)以下的低收入家庭:补贴系数为1。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