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意见
渝府发[2010]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精神,深入推进“健康重庆”建设,改善我市中小学生营养状况,增强学生身体素质,现就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的意见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旨在通过政府引导和推动,为中小学生提供学生饮用奶、鸡蛋和爱心午餐,逐步改善全市中小学生尤其是贫困家庭学生营养状况,增强青少年体质。全面推进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是建设“健康校园”的重要内容,是促进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的重大举措。
通过全面实施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力争到2012年全市中小学生营养不良率在2008年基础上下降5个百分点,身高增长1―2厘米。
二、实施原则(一)政府主导,区县(自治县)负责的原则。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由市政府推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二)全面覆盖,分类补贴的原则。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实施对象为全市中小学生。财政资金主要用于对贫困家庭中小学生进行全额补贴,各区县(自治县)可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其他学生提供一定比例的财政资金资助。
(三)统一要求,学生自愿的原则。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在全市中小学校全面推进实施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学生在自愿原则下,接受饮用奶、鸡蛋和爱心午餐。学生可根据自身家庭经济状况,提出补助申请,学校审批,财政给予不同额度的补助。
三、主要内容(一)建设农村学校食堂。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投入,完善学生就餐的硬件支撑条件,为农村学校尤其是农村完全小学和村小建成符合卫生要求的简易食堂,切实解决中午不回家学生的午餐供给问题,确保住读学生在校期间的三餐供应。
(二)推进饮用奶计划。各区县(自治县)应结合实际,稳步推进饮用奶计划,在学生行课期间,每天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一盒优质学生饮用奶;并倡导全体学生每天饮用一盒学生饮用奶。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推进学生饮用奶计划的区县(自治县)给予资金补贴。
(三)实施鸡蛋供给计划。对目前受交通、经济条件等制约,尚不能全面推进饮用奶计划的区县(自治县),实施鸡蛋供给计划。在学生行课期间,每天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1―2枚鸡蛋,促进学生营养状况的改善。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对实施学生鸡蛋供给计划的区县(自治县)给予资金补贴。
(四)提供爱心午餐。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落实贫困学生生活补贴,按照每生每天2―3元的标准,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爱心午餐。寄宿制学校贫困生生活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和市级财政承担,非寄宿制学校贫困生生活补贴由各区县(自治县)负责,市级财政按照以奖代补的方式给予资金补贴。
四、工作要求(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在市健康重庆领导小组领导下,成立重庆市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办公室,统筹指导全市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实施。办公室设在市教委,市教委要牵头做好有关联络协调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尽快研究制订工作计划,全面推进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全面配合实施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市教委负责动员和组织学生参与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协调督办落实重庆市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办公室研究议事定项;督促指导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加强学生营养知识和良好生活习惯的宣传教育。市财政局负责筹措和落实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经费,督促各区县(自治县)足额保障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所需经费。市农委负责对学生饮用奶、鸡蛋的产业管理,积极推动奶源及鸡蛋升级计划,提高学生饮用奶奶源及鸡蛋质量,牵头审定本地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及鸡蛋供给企业的资格认定。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中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指导农村学校食堂硬件建设,监督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市质监局负责对学生营养促进工程中的有关产品生产企业进行质量监管。
(二)加强监管,确保安全。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安全监管,认真做好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宣传教育、监督指导,保障学生营养促进工程安全、健康、有序实施。
(三)加大经费筹措力度。
以区县(自治县)筹措经费为主,市级财政以奖代补为辅,为农村学校学生就餐提供硬件支撑条件,建设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堂。免费为全市贫困家庭中小学生提供学生饮用奶或鸡蛋。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应扩大免费提供学生饮用奶或鸡蛋的覆盖范围。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大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宣传力度,利用新闻媒体、网络等渠道,提高全社会对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的知晓度,让全体家长、学生主动参与中小学生营养促进工程,让社会各界更多地关心、关注青少年健康成长,促进全体中小学生身体素质的提升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一○年七月五日[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