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
杭州市劳动合同条例是和劳动相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条例。2002年8月9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31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维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适用本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依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条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订立劳动合同。
第四条 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利益。
已签订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或工资协议的规定。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劳动合同管理并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区、县(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劳动合同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各级工会帮助、指导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对双方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 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成立,并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年满十六周岁,并具有劳动能力。
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为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者可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咨询或向用人单位工会寻求帮助。用人单位有集体合同的,应当使劳动者了解集体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向劳动者说明单位情况、岗位用人要求等,告知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成立后的权利、义务,同时有权了解劳动者的有关情况并查验有关证件。
用人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自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社会保险登记等手续。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录用劳动者时,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不予录用。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尚未与其他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单位拟订或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拟订。
劳动合同用中文书写,也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用中、外文书写的劳动合同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和劳动者本人分别签字,加盖用人单位印章,注明签订日期。劳动合同签订后,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含女职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五)劳动报酬及支付方式与时间;
(六)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责任和义务;
(七)劳动纪律;
(八)劳动合同终止、解除的条件;
(九)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第十五条 劳动合同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下列内容:
(一)劳动者的试用期;
(二)劳动者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义务;
(三)劳动者享受的福利待遇和单位补充保险;
(四)双方协商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将法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设置为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抵押金、抵押物、保证金、定金等,不得扣押劳动者的身份证和其他合法证件。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三种。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订立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履行的时间;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约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条件;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时间为双方约定的工作任务实际完成的时间。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应当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六个月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不满二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的,可以约定超过三个月的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已在本单位工作六个月以上的劳动者,如果工作岗位未发生变化,不再实行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而没有约定劳动合同期限的,该试用期应当作为劳动合同的期限。
国家和省对劳动者的试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开始履行的时间。没有约定开始履行时间的,以劳动合同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为劳动合同开始履行的时间。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日期不一致的,以后签字一方的签字时间为准。
劳动合同的截止时间为劳动合同期限最后一天的24时,如劳动者有工作任务需超过24时的,以劳动者完成工作任务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第二十一条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改名,用人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劳动合同当事人申请劳动合同鉴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劳动合同鉴证。
第二十二条 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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