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梓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桐府办发〔2009〕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桐梓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梓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桐梓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制度
一、桐梓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是桐梓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管理的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县知识产权管理的有关政策和措施;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宏观管理工作;对知识产权保护中带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并及时将重大情况报告县委、县政府;组织全县性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和全县性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
二、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知识产权工作的副县长召集。各成员部门分管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同时需明确一名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会议的联络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具体情况邀请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人大教工委、县政协教科文卫委、县法院、县检察院等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或根据工作需要由分管副县长决定临时召开会议。会议作出的决定须形成文件或会议纪要。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办公会议各成员部门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认真贯彻实施。
四、在联席会议成员部门中,涉及跨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职责或本部门发生的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总并提请分管副县长召开联席会议工作会议进行统筹协调。
五、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知识产权局协调落实。联席会议办公室每半年召开一次成员部门联络员会议,交流知识产权工作的有关情况。
知识产权联席会议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永康 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王守宝 县政府办副主任
何济英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局长
廖维全 县工商局局长
令狐荣楷 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局长
成 员:李树乔 县教育局局长
余光隆 县财政局副局长
周 勇 县农办副主任
张海英 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徐 鑫 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副局长
李祥南 县经贸局副局长
肖 平 县公安局副局长
唐亮坤 县司法局依法治理办主任
张 玦 县文体广播电视局副局长
张小涛 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科技局(知识产权局),何济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桐梓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知识产权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各成员单位的职能作用,根据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工作制度要求,现将县知识产权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知识产权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县政府办公室
(一)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重大问题调研,为县领导决策服务。
(二)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政府公共信息平台建设,满足社会和企事业单位对知识产权信息的需要。
二、县知识产权局
(一)负责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协调全县知识产权工作。
(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专利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县有关专利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
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专利)战略研究,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专利)战略。
(四)加大专利行政执法力度,与有关部门开展专利联合执法行动;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专利管理和保护工。
(五)加强知识产权宣传培训工作,与有关部门开展集中宣传活动,推进知识产权进党校、进企业、进社会“三进”活动,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工程。
(六)推进企事业单位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培育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推进重大专利技术实施步伐。
(七)加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能力建设,积极打造知识产权信息平台和知识产权(专利)交易平台。
(八)指导全县专利管理工作,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建立专利及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加强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专利中介服务市场。
三、县工商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商标权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全县有关商标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政策。
(二)加大执法力度,强化商标权保护,严厉依法打击查处商标侵权、假冒违法行为。加强驰名商标、省、市、县著名商标的保护。
(三)开展商标名牌战略研究,指导企业制定和实施商标名牌战略,将商标名牌战略与立案报批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四)依法查处侵犯商业秘密和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五)开展商标法的宣传、教育、培训和行政管理工作,帮助和指导企事业单位加强商标管理和保护工作。
(六)收集、汇总全县商标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及时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县文体广播电视局
(一)负责全县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加强知识产权宣传报道,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三)加强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宣传、培训、教育等工作。
(四)开展行政执法工作,依法查处广播电视系统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五、县教育局
指导中小学开展知识产权教育,培养青少年发明创新意识和创新思维。
六、县农业办公室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农业系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二)组织开展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培训工作。
(三)根据WTO协议关于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协议、国家有关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地理标志商品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实施涉农知识产权保护的规定。
(四)鼓励农业科研自主创新,依法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农业科技成果予以保护,大力推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推广。
(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有关部门加强市场监管,积极查处侵犯农业知识产权、危害农民利益的违法犯罪案件。协助处理农业涉外知识产权保护案件。
七、县财政局
(一)按照公共财政要求,加强县级知识产权基础条件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对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必需的工作经费,按照部门综合预算的要求编入年度部门预算。
八、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等有关知识纳入全县公务员培训计划。
(二)会同有关部门加大知识产权专门人才队伍的培养。
(三)在专业技术人员中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继续教育。
九、县经贸局
(一)在制定全县工业经济发展战略和目标时,将知识产权保护纳入其中,对工作中的重大知识产权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和重大装备国产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推进企业知识产权信息化工作和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
(三)会同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开展企业管理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考核有关人员的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和知识水平。
(四)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十、县公安局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案件。
(二)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开展专项行动和集中宣传活动。
(三)依法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
(四)加强对权益企业知识产权自我保护的工作指导和防范以及法律法规的咨询和帮助。
(五)加强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
十一、县司法局
(一)将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全县法制宣传、普法和领导干部法制教育规划中。
(二)加强对法律服务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培训,积极做好有关知识产权问题的法律服务工作。
(三)管理和指导知识产权司法鉴定工作。
十二、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一)大力推进标准战略,引导企业将标准战略与知识产权战略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推进名牌产品战略,将知识产权纳入县名牌产品评审和评价指标体系中,将实施名牌战略与报批中国名牌产品、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三)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有关知识的宣传、培训,做好组织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
(四)依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能,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强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依法查处侵犯和冒用地理标志、认证标识、厂名厂址的违法行为,打击假冒伪劣产品。[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