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网球协会
贵阳市网球协会经上级主管部门贵阳市体育局批准,于2005年在贵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2005年2月5日正式挂牌成立。贵阳市网协的宗旨是团结全市网球者和爱好者,积极倡导和推广网球运动,促进网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普及与提高,促进与全省和全国网球协会的交流与友谊,积极争取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支持,共同推进网球事业的发展。
目录
组织机构协会章程
组织机构主 席:许 朗
副 主 席:陈 石 蒋星恒 季 泓
秘 书 长:廖冬发
副秘书长:武 兰 何 翔 罗晓玲 王卫民
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贵阳市网球运动协会,简称贵阳市网协,英文名称Guiyang Tennis association,缩写GYTA。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是由全市网球运动员、工作者,爱好者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市网球工作者和爱好者,积极倡导和推广网球运动,促进网球运动技术水平的普及与提高;增进与全国各网球协会的交流和友谊,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部门贵阳市体育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社团的住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104号(贵阳市体育总会内)。
第二章 监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体育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以及中国网球协会的有关规定,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网球运动的发展,普及网球运动;提高网球运动技术水平;
(二)根据国家、省、市体育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或单独组织全国、全省和金市各种网球比赛;
(三)执行国家体育总局有关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制度,组织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培训、考试、审核、评选和晋级等;
(四)组织和推荐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参加全国和全省比赛;
(五)加强科研和宣传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和学术研究活功;
(六)经市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负责组织、审查、批准市内各网球场、馆及网球俱乐部等,组织全省、全市或跨地区的网球比赛;
(七)开展与网球运动有关的产业活动,为网球事业的发展积累资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体育工作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委员会员单位和有关部门推荐。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协会提交申请书;
(二)经协会常委会审查讨论通过;
(三)对符合加入会员的团体、个人,报市体育总会备案;
(四)由常委会或常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按照规定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准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承担本协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时交纳会费。在自愿的原则下,提供资助。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委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杭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全体委员会;其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协会常务委员:
(三)审议协会工作报告的财务报名;
(四)讨论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常委会表决通过,报市体育局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拔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委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会员会闭会期阅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委员会负责(常委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1/3)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的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委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
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网球界有较大影响;
(三)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主席(会长)、副主席(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主席(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委员会或常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体育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匿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匿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委员会或常委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体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5年元月14日第一届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委员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