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江艺术研究院
锦江艺术研究院(筹)是一所民间群众性的综合艺术科研机构,坐落在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下设锦江书法社、锦江画社、锦江印社,现任院领导有院长陈沫吾(兼锦江印社社长),设常务副院长(兼锦江书法社社长),副院长(兼锦江画社社长)和秘书长。艺术顾问若干。
锦江艺术研究院主要以弘扬中国民族文化,继承和发展中国书画篆刻艺术,促进书画篆刻艺术创作者之间的交流为己任。主要任务是:从事中国书画篆刻艺术研究工作;培养书画篆刻艺术家;发掘书画篆刻艺术人才;开展书画篆刻艺术交流;举办书画篆刻艺术个人或集体作品展,为书画篆刻作品转化为艺术产品提供良好的服务;编辑、出版学术刊物;研讨书画篆刻理论和艺术发展动态;开展书画篆刻艺术教育培训;为继承和发展中国书画篆刻艺术,促进我国当今文化市场和文化产业健康有续的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出版不定期的院级学术刊物《大家煮墨》,对中国传统文化艺术进行高层次的研究与宣传。锦江艺术研究院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单位名称:
汉语名称:锦江艺术研究院
英文名称: Jinjiang art institute
第二条单位的性质:锦江艺术研究院是由各类艺术人才组成的,进行艺术科研、教育、评审鉴定和学术交流等服务为主体的具有法人地位的民间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院的宗旨:全面提高全社会文化艺术素养和作品质量,不断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
第四条本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工作。
第五条本院的住所:成都市锦江区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院的业务范围
(一)进行艺术人才的教育和培养;
(二)开展艺术的评比、展览和交流活动;
(三)发展和管理研究员队伍;
(四)组织艺术作品的创作;
(五)进行艺术品的鉴定;
(六)研究开发和创作销售艺术产品;
(七)组织大型艺术展览活动。
第三章研究员队伍
第七条本院研究员种类:专职研究员和兼职研究员
第八条选聘研究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院章程;
(二)有选聘本院的意愿;
(三)在艺术领域作出突出的成绩并有一定的影响:
1、出版过艺术作品或理论专著者;
2、在省级以上政府部门和科研单位筹办的大型艺术比赛中获得二等奖以上者;
3、具备艺术专业的研究生以上学历和副教授、副研究员等职业职称者;
4、多年从事艺术教育、理论研究或艺术创作有显著成绩者;
5、本院各级负责人中成绩突出者。
第九条选聘研究员的程序是:
(一)个人写出受聘申请书;
(二)提供艺术类的作品或论文,以及所获得的学术成果证明文件;
(三)提供研究生以上学历证书;
(四)由省院审查合格后,颁发兼职研究员证书。
第十条研究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参加本院的各种学术交流活动;
(二)获得本院服务的优先权、优惠权或免费权;
(三)对本院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四)受聘自愿,解聘自由。
第十一条研究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院的决议、决定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维护本院合法权益;
(三)完成研究院年度下达的工作任务;
(四)按规定交纳服务费用和学术职务保障金。
第十二条研究员自愿解聘应书面通知本院,并交回研究员证件。
研究员如果一年不交纳学术职务保障金,不完成本院下达的工作任务,将视为自动离职。
第十三条研究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将予以除名。
第四章院务会议
第十四条本院的最高权力机构为院务会议。
院务会议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研究院章程;
(二)任免院务委员和院长、副院长;
(三)审议院长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院务会议的各项决议必须由院长签字方能生效。
第五章院务会议的职责和资产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院务会议由院务委员组成。
第十七条院务会议的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正、副院长的选聘;
(二)决定院工作部门的设立和负责人的聘任;
(三)负责研究院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四)研究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负责研究院行政负责人、学术负责人的资格审查和工作考核;
(六)调查处理违章违纪负责人。
第十八条本院经费来源:
(一)会费与服务收费;
(二)社会捐赠与个人资助;
(三)作品收入;
(四)利息。
第十九条本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费和研究员的服务费、学术职务保障金。
第二十条本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一条本院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院长、副院长的聘任职责及有关机构
第二十二条院长由院务委员会选聘。
(一)其主要职责是:向院务会议推荐副院长、学术委员人选。
(二)组织管理研究院的各项行政及业务工作。
(三)选聘院各工作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四)组织完成院务会议下达的年度工作任务。
(五)组织召开院务会议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六)检查和考核院工作人员及兼职研究员。
第二十四条院学术委员会在院长领导下工作,负责院学术研究和研究员业务工作。院学术委员会设艺术评审委员会、作品鉴定委员会和理论研究委员会等,履行院的学术研究、评审鉴定和科研职能。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和终止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院务会议研究同意后报注册登记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院注销时,先由院务会议议讨论通过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于院务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