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鑫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09-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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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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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鑫,男,1926年7月生于昆明,1945年9月至1949年7月在云南大学法律系读书,1949年8月毕业留校任助教,1950年9月至1952年7月被保送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读首届研究生,毕业后返云南大学任教,被评为讲师。1953年9月全国院系调整到西南政法学院(现西南政法大学)任教,1979年起任硕士生导师,1981年升为副教授,1986年升为教授。其间多次被借到政法部门工作约5年,1994年11月离休。先后 兼任南开大学法学研究员,四川省法学会首届常务理事、省法学学科评审组成员、省刑法学研究会顾问,重庆市人大政法委顾问、市律师协会顾问、市第三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新法学丛书》副主编,校教材编审委员会副主任、教师职称评审委员会委员等职。主要从事刑事法学的教学研究工作。

主要论著:《国家公务员犯罪及其防治》(1995年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刑事 被害人学》(1993年重庆大学出版社出版)、《盗窃罪个案研究》(1994年四川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著作权法通论》 (1991年成都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中国刑法分论》 (1990年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等,发表学术论文60余篇。

主要学术观点:(1)我国刑法应将打击与保护的职能结合起来,加强对经济建设和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保护。(2)我国刑法应坚持主客观统一原则,无论定罪、量刑及对各种犯罪形态、犯罪情节的认定,都应以这一原则为指导。(3)刑法对防治犯罪具有不可缺少的重要作用,但不起主要作用。预防犯罪主要依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法制和综合治理。刑罚预防犯罪的意义主要在于它的不可逃避性和公正平等性,而不是其严酷性。对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严惩,更应尽量减少和消除实践中贪污、受贿、盗窃等犯罪的黑数。(4)应加强对犯罪学、刑事政策学、刑事被害学等学科的研究,以更好地解决预防犯罪的问题;应从法律上充实被害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建立有条件的刑事被害人补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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