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赘衡
刘赘衡,男,汉族,1959年2月28日出生,为在逃人员。身高1.58米左右,体态中等,逃跑时上穿白色短袖衬衣,下穿深色裤子,编号为T4301000019992010070001。户籍地在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新建里54号,身份证号码为430402195902282535,护照号码为G38312493。2011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爆炸惨案,造成4死20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刘赘衡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目录
简介相关一审死刑
简介刘赘衡
刘赘衡(1959.2.28——),男,汉族,湖南衡阳珠晖区人。身高1.58米,小业主,2010年7月30日在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制造了个人恐怖主义事件,炸死包括原邵阳市市长彭茂吾儿子彭涛等4人,炸伤19人。
2010年3月,刘赘衡曾到广州白云区某地租房,并开了一家小五金店。2010年8月2日下午,刘赘衡的妻子被一辆湘A牌照的警车带离住所。此前有媒体称,该嫌凶因与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一职工彭涛(爆炸案中身亡)家人有过节而萌生恶念。2010年7月30日下午,嫌犯刘赘衡拿着装有炸药的包走进东屯渡税务分局办公大楼,并在三楼会议室外观察了彭涛的位置后,将炸药放在会议室外墙壁旁,用遥控方式引爆。嫌犯随后逃离长沙,并关掉手机等联系工具。这一消息曾被有关方面否认,但今天的通缉令表明,这一报道与事实基本相符。
2010年8月2日下午,死者彭涛的父亲彭茂吾向财新记者表示:彭涛是一个与世无争的人,自己则已退休多年,家人均不认识刘赘衡。“如果是要报复我们家的人,为什么要去炸整个税务局呢?”彭说:“希望警方能早日破案,还我们家人一个公道。”
长沙警方证实,该通缉令目前已在湖南长沙以及邻近的株洲、湘潭、衡阳等地市的主流媒体发布。此前的8月1日凌晨,有广东云浮网友爆料称,当地酒店已被提醒留意“7·30”长沙爆炸案的疑犯,长沙市警方回应称:由于刘赘衡此前经商在广东等地经停过,故广东也纳入排查对象。[1][2]
相关2010年8月2日中午,湖南省公安厅发出通缉令,悬赏10万元通缉涉嫌制造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爆炸案的犯罪嫌疑人刘赘衡。
7月30日下午4时许,长沙市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税务分局三楼办公室发生爆炸,造成4人死亡、19人受伤。警方现场勘查发现,各种迹象显示此案系人为制造爆炸所致。
8月1日曾有媒体报道称,此案犯罪嫌疑人51岁,湖南衡阳人,因与东屯渡税务分局一彭姓男子的父亲有过节,实施了爆炸行为。
虽然有关方面否认了这一消息,但湖南省公安厅2日发布的通缉令上,犯罪嫌疑人,刘赘衡,身份证号为430402195902282535,身高1.58米,逃跑时上穿白色短衬衫等细节表明,此前的报道基本属实。
通缉令还显示,对提供重要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或者直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将奖励10万元。[3][4]
一审死刑2011年12月3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7·30”爆炸案,制造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大楼爆炸惨案,造成4死20人受伤、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被告人刘赘衡被一审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李孝、刘检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赘衡因经营亏本,无端迁怒他人,并产生以爆炸方式炸死迁怒对象彭某及其所在的税务分局工作人员,报复他人和社会的念头。
2009年10月,刘赘衡在湖南郴州永兴县认识了刘检,谎称购买炸药炸山建房,要刘检帮其购买雷管和炸药。刘检找到李孝,私自违规从李孝手中购得电雷管和炸药,再卖给刘赘衡。
2010年7月30日下午,刘赘衡携自制遥控炸药装置窜至长沙芙蓉区国税局东屯渡分局,趁工作人员开会之机,将炸药放置在会议室门外墙边。当日16时39分许,刘赘衡遥控引爆炸药,致被害人彭某、罗某某两人当场死亡,另两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人不同程度受伤。刘赘衡引爆后趁乱逃离现场。8月8日,公安机关在广西全州将刘赘衡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赘衡因其个人生意受挫,无端迁怒他人,进而报复,其制作爆炸装置并引爆炸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犯罪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后果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构成爆炸罪,应予以严惩。被告人李孝、刘检非法买卖爆炸物,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