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运管处(局):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令第406号)、《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2号)、《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等有关规定,省局制订了《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随文附后),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到省局驾培办。
附件: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发文日期:2010-05-31
湖南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源头管理,规范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质量,保障学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民用机动车驾驶培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全省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以下简称质量信誉考核)管理工作。
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驾培管理机构,下同)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配合省、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邀请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协会及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参与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四条 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内容包括质量信誉反馈、质量信誉保障、质量信誉监控等。
第六条 质量信誉反馈包括结业考核情况、驾驶证考试情况和驾龄在三年以下的学员发生交通死亡责任事故情况等。
第七条 质量信誉保障包括教练员、教学车辆、训练场、教学设施设备、机构职责制度、招生和学籍管理、培训收费、廉洁和文明教学等。
第八条 质量信誉监控包括执行教学大纲、规范化教学、结业考核和结业证管理、教学管理、培训学时管理等。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千分制,满分为1000分。
各项考核内容分值:质量信誉反馈150分、质量信誉保障400分、质量信誉监控450分。
各项考核内容中被扣的分数不超过该项的分值。
第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情节进行扣分。
质量信誉考核标准见附件。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规定加分:
(一)使用具有基础驾驶或特殊道路交通环境驾驶功能的驾驶模拟器进行培训教学的,5台以下的加20分,6台及以上的加30分;
(二)训练场地土地产权自有的,加20分;
(三)考核当年获得荣誉称号的,国家级加50分,省级加30分,市级加20分。
第十二条 质量信誉考核分数=1000-扣分数+加分数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结果
第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质量信誉考核时应当分别采取听汇报、走访相关人员、查资料和现场考核等方法,考核结束后应当场把考核情况反馈给被考核单位,并公布扣分分值。
考核过程中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经营许可证、教练员档案、教学车辆档案、学员档案等资料。
第十四条 质量信誉排行按考核所得分从高到低进行排列。
第十五条 质量信誉考核排行榜由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于次年3月底前在市级报纸上公布,同时上报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在湖南驾培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 质量信誉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期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 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对全省质量信誉考核进行不定期抽查,并公布抽查结果。
第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发现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除按本办法扣分外,还应当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对连续2次排最后一名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通知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明确整改的内容、期限和目标。
第二十条 整改期限届满,由市(州)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审核,对整改仍达不到经营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降低资质类别或者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拒绝参加质量信誉考核的,按排最后一名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质量信誉考核排名最后三名的,不得参加当年度的评先选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开业不到半年的不参加当年度质量信誉考核。
第二十四条 荣誉称号指与驾驶员培训活动有关的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8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