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
为大力推进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湖南省农业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农业局:
为大力推进我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提高农作物重大病虫害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四日
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行为,促进全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又好又快发展,提高农作物病虫害整体防控能力和水平,确保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环境安全,根据《湖南省植物保护条例》和《农业部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意见》(农业部农农发〔2008〕13号)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的通知》(湘政办〔2009〕15号)等法规和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是指按照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遵循“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由具有一定植物保护技能的专业人员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服务组织,采用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对农作物病虫害实行安全高效的统一预防与治理的全程承包服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是指通过工商等部门登记,经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授权,获准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是湖南省植保植检站经工商注册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志,使用该标志需有湖南省植保植检站或其委托的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签发的《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使用授权书》。
第五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负责指导与管理。
第六条取得工商登记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可以向省植保植检站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
(一)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符合安全要求的物资仓储条件。
(二)具有从事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经营服务发展规划(服务区域、作物、面积)。
(三)具有一名以上专职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与服务面积相适应的动力植保机械。
(五)具有与服务面积相适应的专业防控作业队伍。
(六)具有组织章程、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合同和可追溯的作业档案。
第七条申请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应当提供注册登记证正本及其复印件、经营服务发展规划、组织章程、管理制度、服务合同、机防队员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
第八条对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由省植保植检站签发“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授权使用通知书”。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按标志使用规定的要求,规范使用标志,切实维护标志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第九条鼓励涉农企业、专业合作社(协会)、社会组织、乡村集体组织、种植大户及个人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经营服务。
第十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对辖区内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当实行建档管理,定向定期指导、年度考核评估。
第十一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对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提供农作物病虫害发生、防治技术等信息,为专业化防治组织从业人员提供技能培训服务,宣传引导农民接受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
第十二条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根据当地各类农作物病虫害发生和防治实际情况,制订专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费标准和主要农作物主要病虫危害允许损失率标准及主要病虫危害损失超标赔偿标准。
第十三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跨注册登记地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承包服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应当接受服务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的统一指导与管理。
第十四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承包服务应遵循公开公平、自愿互惠、友好协商的原则,收费标准、主要技术措施应预先公示,并与农民签订承包服务合同,明确各自职责。
第十五条开展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应贯彻“预防为主、综合防治”的植保方针,严格按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提出的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技术开展防治,优先采用农业、物理、生物防治措施,科学、安全使用农药,确保防治效果。
第十六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的服务方式是实行技术与物资相结合的对农作物生长期全程病虫害进行统一承包防治。
第十七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的防控技术方案应报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备案。采用防治措施后应及时组织检查防治效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八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农药安全使用规定,严禁施用国家禁限用的农药品种。做到科学安全使用农药,合理轮换使用农药品种,延缓病虫抗药性产生。田间作业时,应及时对农药包装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避免废弃物对农田生态环境造成污染。
大面积统一施药防治作业时,应注意周边其它作物以及蚕桑、蜜蜂、鱼虾等安全,提前发布信息通告。各类作物收获前最后一次用药,应将该药品的名称及其安全间隔期告知被服务者,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第十九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固定专人对有毒有害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管理,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第二十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为施药作业人员配备防护用品,施药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农药管理与使用的有关规定,做好自身防护,确保安全。
第二十一条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应按照国家保险法和有关政策,与农民协商,投保农业政策险和责任险;与机防队员协商,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对专业化统防统治工作进行督查,及时掌握实施动态,评定实施效果和服务质量。对服务规范、信誉良好的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优先给予有关项目支持。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应指导服务双方本着实事求是、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解决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当事双方协商不成,纠纷的任何一方可以申请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保事故专家鉴定委员会组织相关专家鉴定。
第二十四条对服务不规范,不接受当地植物保护部门的技术指导,引起事故或纠纷的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一经查实,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使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并进行通告。
第二十五条授权获准使用湖南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组织标志的服务组织可以享受有关扶持政策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植物保护机构提供技术支持与宣传培训服务。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