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使用费
释义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是指国家将矿产资源采矿权出让给采矿权人,并按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采矿权使用费,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如果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及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责令其在30日内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学科:矿产资源经济与管理
词目:采矿权使用费
英文:usufruct outlay of mining fight
释文:国家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的组成部分。即国家将矿产资源开采权,出让给采矿权人,按法律法规规定向采矿权人收取的准予使用权利的费用。采矿权申请人直接通过申请取得的采矿权和通过国家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的采矿权都必须付出经济上的代价,依法按矿区面积逐年向国家缴纳采矿权使用费。设置采矿权使用费的目的与探矿权使用费相同,也是国家控制对土地的过多占用。但因采矿权对土地占用的时间与矿山服务年限相联系,一般不作分时段限制。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遇到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减缴、免缴采矿权使用费:①开采边远贫困地区的矿产资源的;②开采国家紧缺矿种的;③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矿山企业严重亏损或者停产的;④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