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节地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货物类
1、计算机硬件设备;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交换机、调制调解器、其他网络设备);监控设备。
2、办公自动化及附属配套设备;办公消耗用品及材料。
3、电器设备及附属配套设备;家用电器设备。
4、空调制冷设备。
5、广播电影电视设备及材料;摄影、摄像器材;印刷、照排设备;无线电设备;灯光设备;音响设备。
6、办公家具、木制品、金属制品;学生课桌椅等。
7、图书;教学实验设备;体育器材及设备;音乐器材及设备。
8、花卉、苗木;植物原种;动物原种;农用物资;防汛、抗旱物资。
9、餐饮、炊事用具。
10、锅炉;机械设备;电梯及起重设备。
11、测绘仪器、设备。
12、医疗卫生设备、器械;药品。
13、轿车、载客汽车(包括旅行面包车、客车、微型客车、商务车)、越野车、卡车、船舶及其它交通工具。
14、工程车、消防车、警车、救护车、通讯和广播用车、洒水车、道路清扫车、垃圾车及其它专用汽车。
(二) 工程类
1、配变电、电力;气象防雷工程。
2、系统集成及网络工程。
3、建筑物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修缮、装修工程;公路、道路建设及改造工程;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水暖管网维修、更新。
4、园林、绿化工程;农业设施工程;水利设施工程(大坝、水库、闸门、泄洪、农田水利)。
5、中央空调。
6、消防工程;环境保护工程。
7、通信及无线电工程。
(三)服务类
1、印刷、出版。
2、计算机软件开发及使用。
3、金融、保险;饭店管理;物业管理。
4、建设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市政规划、设计;建设工程预算编制。
5、交通运输。
6、园林、绿化管理。
二、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1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3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10万元以上。
凡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活动。
对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限额标准以下,1万元以上(工程类5万元以上)的分散采购项目,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采购单位可自行组织采购,在条件成熟时实行协议供货制度。同类采购项目分散采购,原则上一年内不得超过两次。
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按财政部门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活动。
车辆采购一律执行协议供货,不受采购限额标准的限制。
三、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50万元以上
(二)工程类:80万元以上
(三)服务类:50万元以上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地区财政局的批准。
本目录及限额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