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雍县举报非法采矿行为奖励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和打击非法采矿行为,鼓励对非法采矿行为的举报,切实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本制度。
一、举报范围:
(一)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二)停产整顿期间擅自采矿;
(三)炸封取缔的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
(四)超层越界采矿;
(五)持勘查许可证采矿;
(六)其它非法采矿行为。
二、举报方式:
(一)电话举报;
(二)书信举报;
(三)当面口头或书面举报;
(四)手机短信举报;
(五)电子邮件举报;
(六)其它举报方式。
三、举报受理单位、电话及有关要求
(一)受理举报单位:为各级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打非办”)。其中:县“打非办”设在纳雍县委政法委、各乡镇“打非办”设在各乡镇国土资源所。
(二)县“打非办”、县国土资源局设立举报电话。
(三)乡级“打非办”接到举报不受理,或受理后未及时查实和处置的,县“打非办”将按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举报有关事宜:
(一)实行实名举报(含单位和个人,下同)。对于匿名、假名举报的,不予奖励;
(二)举报人应先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打非办”举报,当地“打非办”不受理的,向县“打非办”举报;
(三)不重复奖励。对同一违法行为被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最早举报者。
(四)被举报的违法行为被依法处理后,再出现新的违法行为的,可以继续举报。
五、举报资金来源及标准:
(一)县、乡两级受理的举报,奖励资金统一由财政解决。
(二)举报奖励标准:
1、举报非法采煤窝点“死灰复燃”的,每核实1个,奖励50元。
2、无证或持过期失效许可证开采矿产资源的;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超层越界采矿的;停产整顿期擅自采矿的。每核实1个举报奖励500元。
3、其他非法采矿根据举报涉及事项,每核实1个,举报奖励50-200元。
六、奖励有关事宜:
(一)奖励事宜:对举报的违法事项,经查实并作出处理的,根据举报涉及的违法行为对经济、社会、安全生产的危害程度和资源的破坏程度,给予举报人奖励。
(二)程序:
1、受理:举报受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受理人在接到举报后,要及时记录;
2、处理:对举报事项经初查后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告知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立案查处或报告政府组织炸封取缔,直到违法行为终止,并对举报人按规定予以奖励。
3、奖励:对达到奖励条件的举报人,在案件查结或违法行为终止后一个月内,由打非办通知举报人领取资金。
七、其他:
(一)实行举报保密制度:受理举报单位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透露举报人和举报的有关情况,对于泄密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举报受理电话要保证24小时畅通;
(三)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四)本制度由县打击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