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定法
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四定法主要内容:
(一)“定事”——固定事实,这是正确分析案例的基础。所谓固定事实就是通过阅读案例事实,按照事实的先后顺序和内在联系,用简练、关键的词语,以图示的方式表现出来。此步骤和方法主要是解决阅读过程中,前后脱节,不得不反复阅读,从而浪费时间的问题。达到一次阅读就能准确把握案例事实的效果,不致于发生重大事实遗漏。从而清楚地显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定性”——确定性质,这是试题回答正确与否的关键。所谓确定性质就是确定案例事实之间关系的性质,把案例事实上升为法律上来认识,是有效的、无效的、还是可撤消可变更的、抑或是效力待定行为等。
(三)“定法”——选定法律,这是正确回答问题的保证。所谓选定法律就是选定案例事实及问题中所涉及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内容。也就是将具体的案例事实,置于法律规范的要件之下,以获得一定结论的一种思维过程。分析案例的过程就是“寻找”法律的过程,而此过程又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倘为私法关系,则究仅为民法上关系,抑或尚涉及民事特别法?经认定仅系民法上的问题,则须综合各编、各法规定来探寻。本着法律适用上的特别优于一般的原则,先特别法后一般法。然后再从微观上寻找,其思考步骤为:带着问题来回穿梭思考于案例事实与法律规范之间,认定某特定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要件。最后准确地选择所适用的法律及司法解释内容。
(四)“定案”——确定答案,这是正确回答问题并取得高分的形式保证。给出答案,这是完成上述步骤后,水到渠成的事了。要求准确、简洁、明了。切忌拖泥带水。其格式可以逻辑三段论确定之,即:(1)法律规范(T)为大前提。(2)具体的案例事实(S)为小前提。(3)以一定法律效果的发生为其结论(R)。 可简单表示如下:
T R(具备T要件时,即适用R的法律效果)
S=T(具体的案例事实符合T的要件)
S R(关于该具体的案例事实,适用R的法律效果)
该成果的具体内容请祥见《渤海大学教学成果奖申报材料——之一》
该成果创新之处在于:
1、确立了民事法律关系以方法论的地位。长期以来,理论界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研究尚未真正展开。2003年10月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研究中心的杨立新与王利明教授才在中心讲座谈到民事法律关系的方法论问题。而此时本人的书稿——《民事案例分析的理论与实践》一书已经交付出版社审稿。
2、首次提出民事案例分析方法——“四定法”。因为我国目前对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研究尚欠不足,没有一个统一规范的民事案例分析方法。每一个人只能按照自己的知识背景及学识情况分析民事案例。本人“四定法”的提出,无疑对民事案例分析方法的
规范性起着一定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