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级价格歧视
三级价格歧视(Third-degree price discrimination)
三级价格歧视是指这样一种状况,在此之中,一个垄断者在不止一个市场上销售商品并且这种商品不能从一个市场转移到另一个市场上再销售,因此厂商可以在不同市场上制定不同的价格。即对于同一商品,完全垄断厂商根据不同市场上的需求价格弹性不同,实施不同的价格。
如电厂对于弹性较大的工业用电实行低价格,而对弹性较小的家庭用电采用高价格.
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在出售完全一样的或经过差异化的同类产品时,对不同的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由于这些价格并不完全反映其产品的真实价值,所以价格歧视运用了非线性定价策略。价格歧视作为一种理论,属于定价策略的范畴,无任何褒贬之意。价格歧视如果被垄断者所用,依靠其垄断地位采取高于单一价格的歧视性高价时,将会造成对消费者的掠夺,使社会福利受到损失,同时会削弱竞争,进一步加强垄断。这一行为应当受到政府部门的禁止和管制。但在垄断市场上,在具有较多竞争对手、竞争激烈的行业里,价格歧视以各种各样的灵活形式被广泛运用。它是一种有效的价格策略,不仅有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实现其经营目标,并且顺应了消费者的心理差异,满足了消费者多层次的需要。
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于1920年提出,根据歧视程度的高低,价格歧视可以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一级价格歧视又称完全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每一个买者对产品可能支付的最大货币量(买者的保留价格)来制订价格,从而获得全部消费者剩余的定价方法。由于企业通常不可能知道每一个顾客的保留价格,所以在实践中不可能实行完全的一级价格歧视。二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根据不同消费量或者“区段”索取不同的价格,并以此来获取部分消费者剩余。数量折扣是二级价格歧视的典型例子。三级价格歧视是指企业将其顾客划分为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类别,对每类顾客索取不同的价格。三级价格歧视是最普遍的价格歧视形式。二级和三级价格歧视的不同主要在于,三级价格歧视利用了关于需求的直接信息,而二级价格歧视则是通过消费者对不同消费包的选择,间接地在消费者之间进行挑选。
并不是在所有的情况下企业都可以实行价格歧视策略。在完全竞争市场上,每个企业都是价格的接受者,价格歧视现象就不可能产生。价格歧视的实施必须满足三个前提条件:第一,企业必须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能够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市场价格。第二,企业必须有容易区别的、对产品有不同需求弹性的顾客群。只有具备这一条件,企业才有可能采用逆弹性定价法,在需求弹性大的市场上制订较低的价格,在需求弹性较低的市场上制订较高的价格,通过价格歧视获得更多的消费者剩余。第三,企业必须有效地制止消费者的套利行为。即企业能够成功地分离市场,以低价购买商品的消费者没有途径再以高价卖出。
电信运营业基于网络而运营,同时又是典型的高固定成本、低边际成本的行业,具有自然垄断的特性。这一特性使得电信运营商具有一定的价格影响能力。
电信网络的实体是由用户终端设备通过传输系统与交换系统相连,最终形成以交换系统为中心的网状结构。消费者的身份在网路交换系统中被抽象为一个个号码,电信运营商通过对号码的控制实现对用户消费行为的控制。电信运营商可以利用技术手段实现对市场的细分,识别具有不同需求弹性的消费群体,并有效杜绝用户的套利行为。电信运营业的上述特点赋予了其实施价格歧视的完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