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分配
一、公共分配的概念
国民收入是指社会新创造的价值。国民收入的分配和再分配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职能收入分配;另一种是规模收入分配。
职能收入分配,是从国民收入来源的角度研究收入分配,要解决的问题是资本和劳动等生产要素得到收入份额是多少的问题。
规模收入分配,涉及的是个人之间或家庭之间所得收入总额的关系,是从收入所得者的规模与所得收入的规模的关系角度研究收入分配,要回答的是某个或各个阶层的人口或家庭所得到的收入份额是多少的问题。
从职能收入分配上讲,科学的收入分配规律决定着对共同完成生产的所有要素所要给予什么样的报酬,所以,职能收入分配研究的是效率以及与效率有关的问题。而规模收入分配主要着眼于如何衡量具体某一个人或者是某一个家庭的收入,所以,规模收入分配研究的是公平以及与公平有关的问题。
从现象形态看,分配过程表现为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入分归于国家、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的过程。国家凭借政治权力,通过税收等形式获得一定的财政收入,社会集团或企业通过一定的生产经营活动获得一定的集团(或企业)收入,社会成员则凭借劳动、资本等要素获得一定的个人收入。在国民收入的分配过程中,人们之间必然发生极为复杂的分配关系。
二、公共分配的内涵
公共分配是公共分配主体将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的一部分按照一定原则分归于社会集团或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过程。
其中,公共分配主体,是指能够代表公共利益或旨在增进公共利益,并对可供分配的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拥有分割权力的社会公共组织、公共部门、中介组织、甚至私人部门或个人,其中,政府是分配国民收入或社会产品的最主要主体。
分配对象, 是指在分配过程中,处于从属的地位的拥有受益权的社会组织或个人。
注:分配主体在分配过程中的主从关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它随着分配条件的变化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
分配依据是构成一定分配方式的核心要素,它是指分配活动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根据。
分配受益者是指通过分配活动获得一定量的社会产品或国民收人的社会组织或社会成员。分配受益者是社会分配活动的最终受益者,对所分得的收入或社会产品具有绝对的占有、支配和使用权。
现实的社会产品分配过程就是分配主体、分配对象、分配依据和分配受益者四个要素的矛盾运动过程。由于四个要素的组合状态不同,就形成不同的社会分配方式,发挥着不同的功能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