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云自治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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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县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意见》(黔府发20082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该制度。

一、该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听证,是指经济和社会事务中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在作出决策前,由政府或主管部门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保障政府决策科学、民主、透明的政务活动。

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便民的原则。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接受社会监督。

三、重大行政决策涉及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组织听证,但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编制城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矿产资源规划,道路交通规划;

(二)城镇重大改造项目;

(三)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生态环境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

(四)制定与公共安全直接有关、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重大行政措施;

(五)制定涉及公众利益的规范性文件;

(六)县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七)法律规定的应当听证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

四、县人民政府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

根据需要,县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或指定与决策事项相关的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组织听证。

五、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听证事项应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张贴公告等形式进行公示。

六、举行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组织实施听证会。根据听证事项的性质、复杂程度及影响范围,确定听证代表的范围、条件、数量,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布。听证举行10日前,应当告知听证代表拟作出行政决策的内容、理由、依据和背景资料,确保听证参加人对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平等、充分的质证和辩论。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听证报告是作出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七、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事项,不得提交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八、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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