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税点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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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税点,又称“征税起点”或“起征点”,是指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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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分类范例营业税起税点企业所得税起税点个人所得税起税点

定义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起征点与免征额有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两者也有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分类根据起征界限对象的不同,起征点分为起征价额和起征税额。以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价额;以应征税额作为开始征税起点数额的,称为起征税额。根据起征界限的数额不同,起征点又可分为幅度起征点和额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只规定一定幅度作为开始征税起点的,称为幅度起征点;对征税对象的价值金额规定具体数额作为开始征税的起点的,称为额度起征点。

对课税对象起始征税的数额。又称征税起点。各国早期的税收制度,一般没有起征点的规定,如人头税。随着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拉大,公平税负原则的提出,各国的税收制度才开始规定起征点。课税对象数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和超过起征点的按全额征税,即连同起征点以下的部分都要按规定税率征税。

范例假定营业税法规定对工商业户征税的起征点为月销售收入 200元。某工商业户月销售收入不足200元,则不征税;月销售收入为250元,那么,就应根据250元依规定的税率计征零售环节的营业税。考虑到各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以及物价、消费水平不同等情况,中国1984年试行的营业税条例(草案)及其实施细则把起征点规定为一个统一的幅度:①经营商品零售业务的,月销售收入额200~400元;②经营其他业务的,月营业收入额120~200元;③从事临时经营的,每次(日)营业收入额15~30元。在这个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再确定本地区营业税的具体起征点。

营业税起税点根据税法的规定,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1.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 000--5 0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2.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全额计算应纳税额。

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因此,假设当地月营业额起征点为1 000元,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的话,则:

1.实际营业额为800元的,低于起征点,无须纳税。

2.实际营业额为1 000元的,达到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 = 1 000 * 5% = 50元

3.实际营业额为1 500元的,超过起征点,应全额征税。

应交营业税 = 1 500 * 5% = 75元

企业所得税起税点现行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无起征点的规定。对中小企业实行两档照顾税率,即对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起税点

1981年,个人所得税正式开征,当年个税收入只有500万元。月均收入能够达到800元起征标准的中国公

民少而又少,其余都是外籍在华高级职员交纳的。

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本国公民的个人收入统一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纳税的扣除额标准(即起征点)降低至400元。而外籍人士的800元扣除标准并没有改变,内外双轨的标准由此产生。

1993年10月31日,八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把1986年和1987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户所得税的规定,同1980年制定的《个税法》合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1999年8月,《个税法》第二次被修改,新开征“储蓄存款利息税”。

2005年8月23日,拖延数年的新一轮个税改革终于开启帷幕,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开始院提交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此次改动最大之处是费用扣除额从800元调至1500元;同时高收入者实行自行申报纳税。这也是个税法制定以来的第三次修订。

2005年9月27日,中国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即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立法听证会举行。这次听证会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经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共同作为听证人,这也是立法法规定立法听证制度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举行的第一次听证会。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11年6月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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