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企业
软件企业指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的企业。
目录
产生背景认定条件优惠政策认定机构
产生背景为推动我国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带动传统产业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进一步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2000年6月24日,国务院发布18号文件――《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认定条件1)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
2) 以计算机软件开发生产、系统集成、应用服务和其他相应技术服务为其经营业务和主要经营收入;
3) 具有一种以上由本企业开发或由本企业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者提供通过资质等级认定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等技术服务;
4) 从事软件产品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技术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0%;
5) 具有从事软件开发和相应技术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经营场所;
6) 具有软件产品质量和技术服务质量保证的手段与能力;
7) 软件技术及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年软件收入8%以上;
8) 年软件销售收入占企业年总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产软件收入占软件销售收入的50%以上;
9) 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遵纪守法。
优惠政策⑴ 对我国境内新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简称“两免三减半”)。
⑵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政策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⑶ 软件企业的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认定机构2008年度获得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
1北京市北京市软件行业协会
2上海市上海市软件行业协会
3天津市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
4重庆市重庆市软件行业协会
5河北省河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6山西省山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7 内蒙古自治区 内蒙古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8辽宁省辽宁省软件行业协会
9大连市软件行业协会
10吉林省吉林省软件行业协会
11黑龙江省黑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2江苏省江苏省软件行业协会
13浙江省浙江省软件行业协会
14宁波市软件行业协会
15安徽省安徽省软件行业协会
16福建省福建省软件行业协会
17厦门市软件行业协会
18 江西省江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19山东省山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20青岛市软件行业协会
21河南省河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2湖北省湖北省软件行业协会
23湖南省湖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4广东省广东省软件行业协会
25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
26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27海南省海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28 四川省 四川省软件行业协会
29 贵州省 贵州省软件行业协会
30 云南省 云南省软件行业协会
31 陕西省陕西省软件行业协会
32甘肃省甘肃省信息产业协会
33 宁夏回族自治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软件行业协会
35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软件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