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010年08月23日,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深化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启动新股发行体制第二阶段改革。本次新股体制改革主要从报价申购和配售约束机制、扩大询价对象范围、增强定价信息透明度以及回拨和中止发行机制四个方面进行了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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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解读询价过程
简介业内专家认为,此次指导意见有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存在的“高发行价、高市盈率、高超募额”的三高现象,有利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市场化改革,但对于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仍需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解读广发基金策略分析师孙建波说,过去新股配售一直沿用机构询价的方式进行,只要报价高于发行价的机构就可获得配售。由于报价机构数量众多,且基本上是平均分配,单个机构配售的额度并不大,因此对机构的约束有限。
孙建波认为,一旦通过设定配售量,就可以提高中小型公司新股发行中单个机构获配股份的数量,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加机构投资者的购买量来增强其对报价的责任感,使得机构投资者在今后的报价中能更加趋于审慎,有利于遏制目前新股发行中普遍存在的高发行价问题。
但也有业内人士指出,此项规定只针对中小型公司,而中小型公司的股本本身就不大,配售量增加后,会带来几家大的机构投资者联手控制公司大部分股市的问题,增加了内幕交易、操控股价的风险,相关监管必须跟上。
询价过程按照意见要求,主承销商应当制订推荐投资者的原则和标准,包括最低注册资本、管理资产规模要求,专业技能、投资经验要求,市场影响力、信用记录要求,业务战略关系要求,鼓励长期持股等。长江证券首席策略分析师刘毅铭认为,这相当于引入了战略投资者,此类投资者可能会承诺更长的持股时间,减少机构限售股解禁期满时的冲击。同时也有利于承销商权衡发行人和投资人双方的要求,并为发行人推荐愿意长线持有的负责任的股东对象。
刘毅铭说,过去新股上市的时候很多财务指标都没有向社会公布,公众对企业状况的了解很抽象。而今后承销商不仅要将企业的主要财务指标公布,而且还要就公司市盈率与已上市类似的公司做比较。比如现在创业板的市盈率平均市盈率普遍偏高,以后企业上市过程中,要求在已上市的企业中找出类似的企业来进行比较,通过同行业的市盈率、市净率等方面的可比性遏制非理性的报价。
业内人士表示,询价过程其实就是买卖双方的价格博弈,在这个过程中,各环节信息公开有助于提高透明度,让公众有知情权,并至少能进行道德和舆论上的监督。
中止发行规定未雨绸缪
意见提出,完善回拨机制和中止发行机制。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计承销流程,有效管理承销风险。网上申购不足时,可以向网下回拨由参与网下的机构投资者申购,仍然申购不足的,可以由承销团推荐其他投资者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机构投资者在既定的网下发售比例内有效申购不足,不得向网上回拨,可以中止发行。
业内专家认为,由于申购不足的情况在A股市场极为罕见,对中止发行作出细化规定意在“未雨绸缪”。新规规定在网下报价情况未及发行人预期时可终止发行,意味着发行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核准期内根据市场情况掌握发行时间,避开股市下跌的情况,而选择在股市向好的时间点发行,避免在熊市期间新股过密发行对大盘的冲击。
此外,意见提及进一步缩短新股发行结束后到上市的时间,缩短了上市周期,留给公众和媒体发现问题的时间也缩短了,一些专家认为对此应谨慎对待。[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