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地质学会

中国地质学会 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
学会简介中国地质学会是由中国地质科技工作者组成的学术性群众团体,其主管单位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挂靠单位是国土资源部。学会办事机构设在中国地质科学院,由秘书处和期刊处组成。
中国地质学会于1922 年2月3日在北京成立,。章鸿钊任第一届学会会长,翁文灏、李四光为副会长。是在中国建立最早的学术团体之一。 中国著名地质学家及在华工作的外籍知名学者章鸿钊、翁文灏、王烈、丁文江、李四光、葛利普(A.W.Grabau,美国)、王竹泉、王绍文、王宠佑、仝步瀛、朱庭祜、朱焕文、李捷、李学清、周赞衡、孙云铸、谭锡畴、袁复礼、叶良辅、董常、赵汝钧、卢祖荫、谢家荣、钱声骏、安特生(J.G.Anderson,瑞典)、麦纳尔(L.Miner,女,美国)等26位学者为发起人, 章鸿钊为首任会长,谢家荣为首任秘书长。 中国地质学会的前身为1909年在天津创立的中国地学会。我国最早的一幅地质图(直隶地质图) 就发表在该会第一号地学杂志(1910年)上。
中国地质学会1936年成立了第一个地方分会即北平分会, 到1987年已经增加到30个省、 市、自治区地质学会;60年代中期中国地质学会设立了3个学术机构-专业委员会, 到1995 年已经发展到32个专业委员会、7个研究会、5个工作委员会。 学会建立了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 国际处和期刊处。 1997年4月由145名理事组成了中国地质学会第36届理事会。中国地质学会的会员1949年前为559人,到现在已经发展到8万多名。中国地质学会每年都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会议30余个,涉及到地学领域的各个分支学科。 还承办国际学术团体委托召开的国际学术讨论会,经常派专家学者参加国际学术会议。1996 年中国地质学会与有关部门合作成功地举办国际地科联第30届国际地质大会,得到国际地质 科学联合会和国内外地质学家的一致好评。中国地质学会十分重视科普工作,每年的“世界地球日”和青少年地学夏令营已成为中国地质学会科普工作的传统项目。
中国地质学会是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的成员组织,中国地质学会第35届理事会理事长张宏仁先生现任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主席,第35届理事会名誉理事刘敦一先生曾任副主席。有数十位地质学家担任与地质学有关的各种国际学术团体的主席、 副主席、理事、委员等职务。80年来,中国地质学会一直将学术属性视为该会最本质的社会职能,在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组织国际学术会议、普及地质科学知识、编辑出版科技刊物、 培养推荐人才中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形成了全面、系统的学术交流网络,与各部门、各行业的地质工作者有着最广泛的联系。这一自身优势,使这个学会在社会上的影响日益扩大,在地质科技领域的凝聚作用不断增强。
由于她在国内外地质科学界的影响和学会广大专、兼工作人员的努力工作,1996年获国家科委“全国科学普及先进集体”称号,1997、2003、2004、2005年获中国科协“先进学会”称号。
中国地质学会第38届理事会于2006年2月换届成立,共有151名理事,分布在全国地质行业管理、科研、教学和生产单位。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同志为第38届理事长,中国地质调查局局长孟宪来同志任常务副理事长,中国地质科学院常务副院长朱立新研究员任秘书长。
学会会徽“中”字表示中国和中国地质学会,“土、石”代表地质之质,“山、水”分别代表造山运动、火山活动和海浸、海退及其他水力现象等内、外力作用。它们也代表中国四大地史时期的特点,“石”为元古宙地层,“水”为古生代海相沉积,“山”为中生代造山运动,“土”为新生代主要沉积。这四字位置正好反映我国地理特征,西边多山,东边为海洋湖泊,南方多丘陵石山,北方以黄土堆积为主。“土中石”、“石中土”、“山中水”、“水中山”阐述了地质学若干基本哲理。
注:会徽由章鸿钊、谢家荣、杨钟健、葛利普设计,张海若书篆,于1937年第13届年会通过。
学会会歌大哉我中华!大哉我中华!东水西山,南石北土,真足夸。泰山五台国基固,震旦水陆已萌芽,古生一代沧桑久,矿岩化石富如沙。降及中生代,构造更增加,生物留迹广,湖泊相屡差。地文远溯第三纪,猿人又放文明花。锤子起处发现到,共同研讨乐无涯。大哉我中华!大哉我中华!
1940年,理事会通过了中国地质学会会歌歌词,1941年3月在重庆举行的第17届年会上试唱。
学会章程中 国 地 质 学 会 章 程(第十次会员代表大会审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地质学会,英文译名为“Geological Society of China”,缩写为GSC。
第二条 中国地质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中国地质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地质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本会代表中国地质学界参加国际地质科学联合会及其下属学术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指导下开展活动;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积极倡导献身、求实、创新、协作的精神和优良学风;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地质科学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地质科学技术与经济相结合,促进人类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为我国地质事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以及挂靠部门国土资源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6号(中国地质科学院内),邮政编码:100037。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围绕我国地质科学技术与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1.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加强同国内外地质科技团体和地质学家的联系;
2.编辑、出版、发行本会主办的地质科技期刊;
3.向社会普及地质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方法和科学思想;
4.开展继续教育,举办不同类型的讲习班,推广先进的地质理论和技术方法;
5.接受主管部门委托,开展中国注册地质师的资格认证工作,承办注册地质师执业准入资格日常管理工作;
6.开展地质科技咨询服务和地质科技开发工作;接受委托,对国家地质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开展地质科技项目论证、成果鉴定和奖励评审、文献和标准的编审、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评定等;
7.发现和举荐地质科技人才,表彰、奖励在地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
8.向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地质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9.举办为会员服务的其他事业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部分。
第八条 个人会员:包括会员、学生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会员
(一)条件
凡承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提出入会申请。
1.现任工程师、讲师、助理研究员和相当此技术职务(含)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2.获得硕士学位(含)以上的地质科技人员;
3.高等学校(或中等专业学校)毕业,从事地质勘察、矿产勘查、地质研究、地质教育和地质科技管理工作5年(或8年)以上,并作出一定贡献的地质科技人员;
4.自学成才,能胜任相当于工程师职务,并有实际工作经验和一定学术水平的地质科技人员;
5.从事地质矿产事业,热心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和企业主管人员。
(二)入会手续
1.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个人会员申请表”;
2.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根据会员条件批准,报本会备案;
3.备案后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代为发给中国地质学会会员证。
(三)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3.拥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4.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籍管理
会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会员调离本地区时,应向当地地质学会办理会籍转移手续;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撤消其会籍。
二、学生会员
(一)条件
1.在校地质专业(或相关专业)二年级(含)以上成绩优良的学生。
2.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二)入会手续
1.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向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学生会员申请表”;
2.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根据学生会员的条件批准,报本会备案;
3.备案后由所在省级地质学会代为发给中国地质学会学生会员证。
(三)权利
1.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2.拥有优先并优惠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的权利;
3.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4.拥有申请本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会籍管理:
1.会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管理。
2.学生会员从学校毕业后,不再享受学生会员的待遇。如仍从事地质工作,本人有继续作为会员的意愿,可直接办理手续,不受本办法中第三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段“会员条件,3”的限制;
3.学生会员离开本地区时,应向当地地质学会办理会籍注销或转会手续;
4.被剥夺政治权利者,自然撤消其会籍。
三、 通讯会员
(一)学术上有成就的居住在台、港、澳地区和旅居国外的中国籍地质学家,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中国地质学会通讯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中国地质学会通讯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享有优惠取得本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与有关资料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邀有通讯会员参加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 外籍会员
(一)学术上有成就的外籍地质学家,本人提出申请,由本会会员两人介绍,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外籍会员申请表”,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可成为外籍会员,并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备案。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 权利与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
2.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邀有外国学者参加的有关学术活动的权利;
3.享有优惠取得本会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及有关资料的权利;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 名誉会员
在地质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成就与贡献,在国际上有较高威望,并热心支持我会工作的外籍地质学家,经本会有关组织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名誉会员登记表”,可授予名誉会员称号,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第九条 团体会员
一、条件
与地质专业有关、愿意参加中国地质学会组织的活动,并支持本会工作的科研、教学、勘查、采掘、旅游和地质遗迹保护等企、事业单位,向中国地质学会提出申请,填写“中国地质学会团体会员申请表”,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即可成为团体会员,会籍由本会直接管理。
二、权利
1.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科学考察、科技咨询、科技培训等各种活动的权利;
3.享有优惠取得本会会讯和由本会印发的学术资料的权利;
4.享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具有申请和提名参加本学会有关奖励的权利;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三、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按规定交纳会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按照会籍管理渠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或其他会员证件。会员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一经发现,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
一、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制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要事宜。
二、会员代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按规定分配的名额,由会员单位民主选举产生,部分代表可由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产生,理事会现任理事和新任理事候选人为当然代表。
三、工作程序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应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召开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一、理事的产生和条件
理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会、研究分会、工作委员会,各团体会员,有关部门及单位按规定分配名额推荐候选人,经上届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后,提出候选人名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或通讯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当选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人选应是会员中在科学技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科学家、科技工作者以及热心学会工作并具有一定业务管理水平的领导干部和企业家。理事可以连选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二、理事会的职权
1.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常务理事、秘书长;
3.制定本会发展规划;
4.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并领导所属机构开展活动;
5.筹备和召开下届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并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6.决定团体会员、通讯会员、外籍会员的吸收,名誉会员的授予,决定会员的除名;
7.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
8.向国家推荐重大学术成果和优秀人才,建议国家给予奖励;
9.决定本会表彰和奖励事项;
10.筹集学会活动经费;
11.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12.审议、决定本会其他重要工作。
三、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出席理事的(或征求未到会理事意见后)2/3以上表示同意,方能生效。
四、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亦可用通讯方式举行。
第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一、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法,选举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及秘书长一名,组成常务理事会;理事长可委托一位副理事长担任常务副理事长。
二、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第二款除第2项以外的理事会各项职责。
三、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的常务理事2/3以上表示同意方能生效。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里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届满时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六条 理事长任期一届,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方可任职。
第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副理事长或秘书长经理事长提出委托,可代替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条 名誉理事
名誉理事只授予学术上有较高成就,有威望,对本会工作有过贡献的地质学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授予:
1.曾任本会常务理事、年逾60周岁并已卸任;
2.曾连任两届本会常务理事;
3.曾连任四届本会正、副秘书长并曾任本会理事。
名誉理事是永久性的荣誉称号,经理事会通过后授予。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含研究分会,下同)
本会根据学科专业的发展及业务活动的需要,设置若干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是理事会领导下的非法人学术工作机构,承担组织本专业学术交流、科学普及、咨询服务、人才培训及专业研究等方面的任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数人、秘书长一人和委员若干人,成员由有关方面协商、推荐,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可以连任,但不能超过两届,隔届可再任。
专业委员会的设立,应由有关方面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并出具证明,到民政部登记,方可进行活动。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办的学术期刊由编辑委员会负责。编辑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编委会下设编辑部,负责刊物的编辑与办刊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其设立和人员聘任同第21条。
第二十四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聘任专、兼职副秘书长若干名,并设立办事机构处理日常事务。
专职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业务上受中国地质学会指导,是中国地质学会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六条 中国地质学会各专业委员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学会的有关专业委员会(或专业学组)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个人、团体和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挂靠部门、有关部门及企事业单位资助;
七、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中国地质学会地质科技发展基金,按照基金章程和管理办法开展活动。利息主要用于本会学术活动、科技出版和奖励等业务活动。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能用作会员分配。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和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由社团登记管理机构、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组织财务审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在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挂靠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挂靠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06年1 月15 日经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