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刑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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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中华民国刑法是在中华民国施行的刑法,又称普通刑法,分为总则(§1~99)与分则(§100~363)两编。刑法总则编学说上一般又分为犯罪论与刑罚论,前者规定了关於犯罪检验认定的实体要件;後者则规定了刑罚的范围与内容。犯罪论的内容主要包含了罪刑法定原则、主观构成要件、阻却违法事由、阻却罪责事由、未遂犯、共犯和竞合;刑罚论主要规定了刑罚的种类与内容。刑法分则编列举了诸如窃盗、杀人等罪名,并针对各罪内容特别规定。学说上一般把刑法分则按照侵害法益的不同分为国家法益、社会法益和个人法益数部份;在个人法益方面又常再细分为生命、身体法益、自由法益和财产法益等。

本法为实体法(规范法律关系权利义务归属),规定了国家刑罚权发动的实体要件。

本法为普通法(为common law的翻译,意为「一致性」,为海洋法系、英美法系),针对同一事项若他法有特别规定则优先适用他法之规定。

原则上本法总则部份的规定适用於所有法律的刑事规定(其他法律的刑事规定称附属刑法,即刑法以外之特别刑法),在分则的部份则列举了基本的刑事处罚规定。

沿革1.中华民国二十四年一月一日国民政府制定公布全文 357 条;并自二十 四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2.中华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七日总统令修正公布第 5 条条文。

法条简目第 一 编 总则

第 二 编 分则

第 一 章 法例§1

第 二 章 刑事责任§12

第 三 章 未遂犯§25

第 四 章 正犯与共犯§28

第 五 章 刑§32

第 六 章 累犯§47

第 七 章 数罪并罚§50

第 八 章 刑之酌科及加减§57

第 九 章 缓刑§74

第 一○ 章 假释§77

第 一一 章 时效§80

第 一二 章 保安处分§86

第 一 章 内乱罪§100

第 二 章 外患罪§103

第 三 章 妨害国交罪§116

第 四 章 渎职罪§120

第 五 章 妨害公务罪§135

第 六 章 妨害投票罪§142

第 七 章 妨害秩序罪§149

第 八 章 脱逃罪§161

第 九 章 藏匿人犯及湮灭证据罪§164

第 一○ 章 伪证及诬告罪§168

第 一一 章 公共危险罪§173

第 一二 章 伪造货币罪§195

第 一三 章 伪造有价证券罪§201

第 一四 章 伪造度量衡罪§206

第 一五 章 伪造文书印文罪§210

第 一六 章 妨害性自主罪§221

第 一六 章之一 妨害风化罪§230

第 一七 章 妨害婚姻及家庭罪§237

第 一八 章 亵渎祀典及侵害坟墓屍体罪§246

第 一九 章 妨害农工商罪§251

第 二○ 章 鸦片罪§256

第 二一 章 赌博罪§266

第 二二 章 杀人罪§271

第 二三 章 伤害罪§277

第 二四 章 堕胎罪§288

第 二五 章 遗弃罪§293

第 二六 章 妨害自由罪§296

第 二七 章 妨害名誉及信用罪§309

第 二八 章 妨害秘密罪§315

第 二九 章 窃盗罪§320

第 三○ 章 抢夺强盗及海盗罪§325

第 三一 章 侵占罪§335第 三二 章 诈欺背信及重利罪§339

第 三三 章 恐吓掳人勒赎罪§346

第 三四 章 赃物罪§349

第 三五 章 毁弃损坏罪§352

第 三六 章 妨害电脑使用罪§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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