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方仁
摘要:

刘方仁,贵州省原省委书记,1936年1月生,陕西省武功人。大专学历,1998年1月至2003年1月任第九届贵州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是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五届中央委员。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刘方仁犯受贿罪 , 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方仁-基本资料姓名:刘方仁
性别:男
出生年月:1936年1月
籍贯:陕西省武功人
学历:大专学历
职务:原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
党政纪处分:开除党籍
触犯罪名:受贿罪
刑罚:无期徒刑
刘方仁-经历1954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51年8月参加工作。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毕业,大专文化,工程师。1951年8月至1952年9月为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工人。1952年10月至1956年6月为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材料员。1956年7月至1958年8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13厂计划调度员。1958年9月至1962年7月在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硅酸盐专业(大专班)学习。1962年8月至1971年6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技术员、值班长。1971年7月至1972年8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车间副主任。1972年9月至1977年5月任总后军需生产部3525厂技术员。1977年6月至1980年3月任五机部5727厂(原总后3525厂)主持工作的车间副主任、党支部副书记。1980年4月至1981年11月任五机部5727厂副总工程师、厂党委监察委员会委员(兼)。1981年12月至1983年2月任兵器工业部5727厂副厂长、党委委员。1983年7月至1984年7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副书记。1984年8月至1985年5月任江西省九江市委书记兼九江市军分区第一政委。1985年6月至1993年2月任江西省委副书记。1993年2月至1993年5月任江西省委副书记,省政协主席、党组书记。1993年6月-1998年1月任贵州省委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其间:1994年5月在中央党校第四期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理论研讨班学习)。1998年1月起任贵州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党组书记,省军区党委第一书记。1998年8月至2001年1月任第八届中共贵州省委书记、常委。中共第十三、十四届中央候补委员、十五届中央委员。 2003年5月15日,因涉嫌受贿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北京市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
刘方仁-受贿案刘方仁受贿一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2004年5月10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依法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刘方仁犯罪事实如下:
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被告人刘方仁在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妇易阳(另案处理)非法收受陈林(另案处理)等人给予的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00元(折合人民币164780.50元),合计人民币6774780.50元。
一、1995年3月至2002年2月间,被告人刘方仁接受贵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陈林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南华装饰工程公司、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贵阳市百成大酒店装修工程,贵州通海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包贵阳第二长途电信枢纽大楼裙楼装修工程,提供了帮助,先后10次在其家中及陈林家等处非法收受陈林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2万元、美元共计19900元,合计人民币284780.50元。
二、1996年2月至2001年1月间,被告人刘方仁接受贵州军电建设集团公司总经理刘宫嫦、贵阳太立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廖平(均另案处理)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贵州军电建设集团公司向中国银行贵州省分行申请贷款和贵阳太立房地产开发公司向贵阳市规划管理局申请修改该公司常青藤花园项目规划方案提供了帮助,先后8次在家中非法收受刘宫嫦和廖平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49万元。
三、1999年初,被告人刘方仁在得知易阳接受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远(另案处理)的请托,帮助收购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并会有很好的收益后,经与易阳共谋,刘方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世纪兴业投资有限公司收购贵州中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国有股权提供了帮助。为此,1999年4月至2000年上半年,易阳先后4次在贵阳市贵州饭店、深圳市富苑酒店等处非法收受刘志远给予的人民币共计500万元,事后告知了刘方仁。
被告人刘方仁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前向有关机关坦白交待了部分受贿事实,在检察机关侦查期间全部交待了上述受贿事实。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追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法庭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刘方仁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其儿媳易阳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方仁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追缴。
2004年6月29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方仁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扣押在案的赃款人民币661万元、美元199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刘方仁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刘方仁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鉴于被告人刘方仁认罪态度较好,具有坦白情节,且赃款已追缴,对其作出的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于2004年8月4日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刘方仁的上诉,维持原判。
刘方仁-政绩刘方仁主政贵州期间,曾经在多种场合誓言让贵州脱贫,2002年的夏天,刘方仁在接受中央媒体采访时所谈的一切曾让贵州人民深受感动,他认为,对西部大开发“心要热,头脑要冷”。不能一阵风,不能赶浪潮,不能大呼隆,必须一步一个脚印往前走。第一是加紧修路,“要想富,多修路”这句老话对于贵州仍然十分受用。贵州有许多资源优势,矿产、能源、旅游、生物等方面的资源非常丰富。现在的问题是因为交通不便,外面的东西进不来,贵州的东西出不去。大举修路将使贵州从一个“不沿江、不沿海、不沿边”的“三不沿”省份,变成南北贯通、东西联网、两纵两横的通衢大省。第二是退耕还林,也要实事求是。生态保护、退耕还林在贵州有着重大的意义。但是,实际工作中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悉心解决:退耕之后,还什么林?种什么草?如果退耕之后,群众的生活不仅没有好转,反而越过越苦,退耕就是一句空话,你一走,群众就会复耕。而且,退耕还林采用什么样的方式,究竟是由农民自主选择种什么树,还是由政府决定,在贵州这样一个相对落后的地区,农民对市场的了解毕竟有限,自主选择难免有盲目的成分;但如果一概由政府决定,也不一定看得准。因为市场是瞬息万变的,而且种草植树见效比较慢,其中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呢?
刘方仁的话使大家感到这是一个非常实干的高级干部:“我们把交通建设作为贵州的第一个重点来抓。1993年我刚刚上任时,面对的是1000万贫困人口,在当地政府的努力以及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到1999年底,已经有了713万人越过了温饱线,贫困人口占农业人口的比例也由35%下降到10%。……我们的计划就是‘五年打好基础,十年重点突破,十五年初见成效’,按照这三句话去作,我只要在位一天就要干好一天,到2010年,全省农村实现小康!”[1][2]
刘方仁-评价刘方仁给人的感觉可谓“相貌堂堂”,中等个子,浓密的头发下是一张方正的脸盘,谈吐举止雍容大度,作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刘方仁经常在各种“谈话节目”中畅谈法德兼治的问题。2002年3月14日他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还说:“跨入新的世纪,价值取向更趋多元化,各种思想文化不可避免地发生激烈碰撞。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既要依靠法律的权威性、强制性——依法治国,也需要依靠人的道德自律。后者虽然没有前者的强制性,但在现实生活中也是一种强大的力量。“德”,以其感召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水准,无德则国家无序,少德则民族无力。在中国历史上,就是儒法并用,“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孔子就说过,“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说的“以德治国”有法律不可替代的作用,又是法治的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