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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试行办法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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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遗留问题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三十一日

衡阳市解决城区房屋产权办证

遗留问题试行办法

为了妥善处理好我市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中的历史遗留问题,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依据《物权法》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

以历史的眼光看待遗留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严格审查,在认定和确权过程中,以建房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为依据,予以确认。

(二)分清责任,分类处理

在处理遗留问题时,按照“理顺职责,分清是非,划分责任,分类处理”的原则,分清政策法规不健全,职能部门管理不到位,建房人违规操作等造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不同原因,公正客观地进行分析研究和处理,做到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三)简化程序,便民利民

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应本着以人为本,确保群众利益的指导思想,从维护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出发,简化程序,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真正做到便民利民。

(四)严格要求,规范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及执行力度,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认真审查把关,切实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二、受理范围

此次列入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的范围分为三大类:

(一)房地产市场遗留问题

1、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7月1日前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2、因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或注销,资质被注销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3、因购房户缺少格式的购房合同(但必须具备商品房预定书等其它形式的产权来源证明)、房屋销售不动产发票、房屋竣工交付使用通知单等资料而无法进行权属登记的房屋。

(二)单位自管房遗留问题

1、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008年7月1日前单位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住房。

2、单位破产、改制后,原自管公有住房按房改政策已出售给职工个人,需办理100%产权的房屋。

3、行政、事业单位及厂矿企业利用自有土地为职工建住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原未取得规划报建、变更土地性质、建设施工等审批手续或手续不全,现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三)其它遗留问题

单位房改房出售给职工个人后,职工对原有住房进行改扩建,原未经规划、建设部门许可,现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的房屋。

至2008年7月1日止,建筑尚未竣工或一个建设项目分期实施尚有部分建筑未建成投入使用的,不在本次遗留问题处理范围。

三、受理条件

衡阳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2008年7月1日之前,符合下列条件未办理初始登记的房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管房单位、建房者个人自通知之日起30天内提出申请的;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既未提出申请,又不为购房人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单个楼盘三分之二以上购房人提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及近期建设规划要求,不影响城市道路、公共景观、市政设施、城市河道、不影响高压走廊、消防通道等房屋的;

(四)房屋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无争议的;

(五)符合建筑质量安全要求,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性安全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进入司法诉讼和司法限制程序的房屋不在本次受理范围。

四、办理程序

属于上述范围房屋的登记发证,在处理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自管房单位、改制企业、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应主动到衡阳市城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资料。

作小组办公室对提交的项目资料予以初审,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勘查,提出受理或不受理意见。

(二)审查

1、工作小组办公室作出受理意见后,召集工作人员依据现场勘查事实和项目资料及时进行审核,核实项目报建资料是否齐全、未补办手续是否因政策性减免未到位还是其他原因引起的拖欠缴税金和报建规费等情况。

(1)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程,按市委、市政府当时的项目批文、会议纪要、领导批示等文件为依据;

(2)对于权属来源清晰,界址明确,因开发、建设单位拖欠税费或资质已注销、法人离境或死亡,遗留的开发建设项目未办理房屋初始登记手续,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申请登记的房屋质量安全可以由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出具证明文件或由工作小组委托的具有房屋结构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房屋结构安全性鉴定报告》作为房屋安全质量要求的证明材料;

(3)商品房出售后,因买卖双方当事人未办理商品房合同备案登记,售房人又将房屋出售或进行抵押,或已售房屋因纠纷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等,导致购房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由仲裁委裁决或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后,由房屋登记机关依法协助办理产权登记;

(4)行政、事业单位及厂矿企业在原单位自有用地上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住房,虽用地、规划手续不完善,但经规划、建设部门认定不影响城市规划建设,不需要拆除的房屋,凭规划、建设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办理;

(5)对已破产、改制的开发企业,原来的建设项目,按《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改制企业办理房屋处置权属变更的通知》(衡政办发〔2003〕29号)规定办理产权登记;

(6)因建设工程存在违法建设而不能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相关部门已作出处罚的房屋,凭处罚决定书办理;

(7)其它问题

①同一栋住宅楼内个别住户未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比照本栋楼内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产办证时提供的资料和程序予以办理;

②原属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现经依法变更为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质量安全证明,报工作小组会审认定后,可以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③本意见中涉及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涉及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业主负责;

④按本意见规定申请作遗留问题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应当登报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

⑤申请登记的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的,不适用本意见。

2、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后形成书面材料,提出初审意见。

3、工作小组办公室召开办公会,分析讨论初审意见。

4、办公会形成一致意见后,通知召开工作小组全体会议,进行会审。

5、工作小组全体会议通过,同意将申请的项目按遗留问题处理办理产权的,报衡阳市城区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三)处理

1、工作小组根据领导小组的批复,以书面形式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单位、拆迁人、自管房单位、改制企业、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在30日内主动到各相关职能部门补交规费,缴纳各税,并完善相关手续。

2、工作小组在书面函告上述企业、单位的同时,应书面函告相关部门在15日内依法对拖欠的税费予以追缴。

3、工作小组对在30日内未交清税费、完善手续的企业,以书面形式函告相关职能部门将存在遗留问题的企业和企业法人列入“黑名单”,在媒体上公示并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房地产开发企业

①市规划部门停办其新项目规划用地手续,已取得规划和施工许可的在建项目,应限令其停工整顿;

②市国土资源部门停办其新项目国土审批办理手续,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

③市发改委停办其新项目立项手续,限制其进行新项目开发和建设;

④市建设部门停办其新项目建设工程施工手续;

⑤市房产管理部门停办其新建符合条件申请在建项目预售手续和在建工程抵押手续;停办其已建成并批准预售的新、老项目预售和签订新的房屋买卖合同手续,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停办其原开发建设项目符合办证条件、现未出售的自管产一切手续;停办其开发资质年审、变更等手续;

⑥市发改委和市财政部门限制其参加政府代建项目招投标。

(2)改制企业

市房产管理部门停办其改制后的企业房产产权一切手续。

(3)营业执照、资质已注销﹙吊销﹚、破产、法人离境或死亡企业属欠缴税费的,由工作小组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后予以查封、冻结直至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4、各相关职能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企业法人在遗留问题未处理到位前,一律不得取消“黑名单”,待遗留问题和欠缴税费处理到位后,方可取消“黑名单”。

(四)产权办理

1、工作小组应在给开发企业(单位)和各职能部门发出通知和函告30天后通知房产部门办理有关产权登记;

2、房产部门根据工作小组通知的有关要求为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被拆迁人、合作建房户、建房者个人办理产权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3、将已办结的项目,分类归档。包括资料文件、函告签收记录、公告等内容。

五、房产登记税费问题的处理和追缴

(一)企业(单位)原符合当时政策性规费减免条件未到位的,一律向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工作小组再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二)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按当时购房合同的房价和税费政策向征收部门缴纳自身应缴的房地产登记有关税费才能办理产权登记,契税不再缴纳滞纳金。

(三)市财政、地税部门应在接到工作小组通知之日起15日内,对拖欠税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按当时的税费政策和标准,依法予以追缴;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逾期仍不缴纳规费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逾期不缴纳的按以下办法处理,但不影响商品房购房人、房改房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1、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及拆迁人正常经营的,工作小组通知其在30日内必须到市财政、地税部门补交税费,但不得将税费转嫁给购房人和被拆迁人。对逾期不缴纳的:除由工作小组在媒体上予以公示曝光外,各行政职能部门按照 “办理程序”第(三)条第三款分别处理。

2、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已改制,所欠缴的税费由改制后的公司负责补缴。

3、原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资质已注销﹙吊销﹚、破产、法人离境或死亡而无法缴纳税费的,由市财政、地税部门依法申请司法机关对其企业和个人财产进行清理核实后予以查封、冻结直至拍卖。拍卖所得款项按法定顺序予以清偿。

(四)对拖欠税费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或拆迁人,不得为其自有物业办理房产证及权属证明。

六、责任追究

(一)凡列入房屋产权遗留问题处理范围、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中遗留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法人、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负责人及拆迁人,自公告之日起,市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补交相关税费,依法对其行政处罚到位,并将处理和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视其结果分别给予取消“黑名单”、降级直至吊销或报请吊销资质。

(二)在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工作人员不作为、乱作为、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等失职渎职行为,导致税费流失,影响遗留问题处理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自2008年7月1日之日起,凡出现新的违规建筑造成商品房购房人、被拆迁人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的,由市监察机关依法追究主管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本市市区集体土地上建成的房屋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不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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