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补偿后拆迁
先补偿后拆迁(After the first compensation for demolition;Compensates after first, relocates )。
先补偿后拆迁[1]是指政府为公共利益进行的拆迁,必须通过正常的程序,即在取得被拆迁人的同意、给予充分补偿的基础上,能进行房屋的拆迁。而商业性开发,也必须由开发商与屋主先进行谈判,在达成协议后才能进行拆迁。
如果谈不拢,屋主完全可以拒绝让出房屋。只有这样的条款写入法律,才能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
先补偿后拆迁是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09月18日日前在京召开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草案(以下简称《征收与拆迁补偿条例》)专家研讨座谈会会上众位专家讨论认可的拆迁原则和拆迁所涉及的以下6方面问题之灵魂要旨:
1、公共利益如何界定,
2、征收的程序,
3、补偿的标准,
4、争端解决机制,
5、强制拆迁的形式和程序,
6、在非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采用怎样的规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