冉崇华
概述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原局长冉崇华,以种种手段掩饰罪行过着双面人生:一面是通过灯饰工程等项目大肆收受贿赂的“灯泡贪官”,另一面是貌似清廉没钱买房的“租房局长”。
简介冉崇华因收受巨额贿赂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其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冉崇华过去的几名下属也因贪赃枉法“落马”。
事件小小灯泡击倒局长重庆市主城区有路灯15.8万盏,照明管理局下属单位的工程发包和工程结算大权就握在冉崇华手中。2005年,灯具企业代理商张某找到冉崇华,以各种名义送给冉崇华5.8万元,英镑1000元,港币1万元。此后,冉崇华让张某承接了照明管理局一批灯具、灯杆的销售项目,两人就此结成“利益伙伴”。
2007年,张某淡出灯饰经营。又一灯具企业代理商文某找上门来,分两次送给冉崇华12万元,冉崇华则在灯具项目上给文某好处。冉崇华在担任黔江区建委主任和重庆市照明管理局局长期间,利用职权为他人牟利,并收受贿赂折合人民币288万元。此外,冉崇华还在黔江区建委下属企业改制等过程中滥用职权,造成国有资产直接经济损失560余万元。
假示清廉在疯狂敛财的同时,冉崇华不忘作秀,在人前苦心经营着自己的“清廉形象”。办案人员说,冉崇华常用种种手段掩饰自己的犯罪行为,过着“两面人生”。
2004年3月,冉崇华得知自己将调到重庆主城区工作后,与妻子商定,要求经常向他行贿的陆某在主城区为他“看一套房子”,以便有个住的地方。心知肚明的陆某立即在江北区望海花园买了一套价值30多万元的住房,并按冉崇华夫妇的要求进行了装修。
2005年春节后,已任重庆市城市照明管理局局长的冉崇华堂而皇之地搬进新居。
不过,这位曾担任黔江地区纪委副书记、颇有几分证据意识的“灯泡局长”觉得很不踏实:毕竟这套房子从选址、购买到装修,都是陆某一手操办的,陆某又从自己手中找工程,这难免会让外人产生联想。为掩盖自己收受住房的受贿事实,他把陆某叫来商议,假称自己租住陆某的这套房子,等退休后,再将房子过户。
犯罪证据冉崇华为了掩人耳目,让“租房”有真凭实据,与陆某像模像样地签订了一份《租房协议》。
不仅如此,冉崇华还让陆某给他9600元,由他自己到银行把这笔钱汇入陆某的银行账户冒充房屋租金,后来陆某还出具了一张“收到冉崇华交来一年房租9600元”的收条。事后,冉崇华夫妇煞有介事地对到访的亲戚朋友诉苦:工作这么多年,房子都买不起,这套房子还是租住的,真是“上无片瓦遮身,下无立锥之地”。一出“清贫为官”的戏,演得让人唏嘘、感动。 冉崇华万万没想到,检察机关正是从其“租房住”这一反常现象入手,很快揭开了事情真相。冉崇华夫妇意图掩盖收受贿赂而制造出来的租房证据,反倒成了法院认定这笔受贿的铁证。
2007年案发前不久,冉崇华还在本单位发表讲话,要求加强作风建设,努力把作风建设的各项活动成效体现在推动工作、促进发展上,以工作成绩检验作风建设的实际效果,哪知自己不久后就“落马”了。一些接触过冉崇华的人都很吃惊,称他平时并不张扬,哪里想得到竟然是一名贪官。
相关教训在查办冉崇华案时,重庆市检察机关深入深圳、江苏、云南、四川等地追缴赃款赃物,查证行贿人员30多人,收集整理证据材料多达20册、1000多份、近3000页,可见冉崇华敛财的“手”伸得有多长。 重庆市在城市公共照明领域投入了大量资金,但冉崇华却帮助行贿者从中窃取油水,以此作为向其行贿的回报。
冉崇华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财产90万元,冉妻龚良琼因共同受贿被判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法律专家认为,“灯泡贪官”案教训深刻,对一把手的权力必须予以监督。这是老问题,却是许多腐败案的症结所在。而且有了一个贪赃枉法的一把手,倒下的往往是一批干部。冉崇华过去的下属——黔江区规划局原副局长许奉荃、南岸区路灯管理所原所长龚正勇都因受贿而落马。其中龚正勇先后6次收受成都一家灯具器材厂送的贿赂款共计12万元。[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