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
概述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成立于1980年10月。其会员主要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的研究者以及在读的研究生等。下设物理学史、化学史、天文学史、地学史、生物学史、农学史、医学史、技术史、金属史、机械史、建筑史、综合、地方科技史志、少数民族科技史等14个专业委员会和传统工艺研究分会。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为了推进科学技术史研究在中国的发展与普及,开展许多重要的学术活动。学会和下属各专业委员会举办各种学术会议,编辑出版《中国科技史杂志》(原名《中国科技史料》)和《自然科学史研究》两种学术刊物,创建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网站,促进了学术研究成果的发布和会员之间的交流。
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衷心欢迎从事科学史、技术史、医学史、科学哲学、历史学、考古学及其他相关领域的学者、教师、研究生、本科生加入,共同为中国科学技术史事业的发展努力。
组织机构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每四年召开一次的会员代表大会。由该大会选举出的理事会是其在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由其选举出的常务理事会执行会议决议等。常务理事会选举出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负责学会各项工作。
理事会理事长:廖育群
副理事长:吴国盛 胡化凯 关增建 梅建军 张大庆
秘书长:鲁大龙
理事:(按姓氏笔划排序)
万辅彬方在庆方晓阳*王大明王昌燧
王青建王思明*王星光邓明立冯立升*
石云里任玉凤(女)关增建*刘华杰刘学礼
孙小淳*曲安京朱进朱建平那日苏
吴国盛*张大庆*张之杰张志辉张澔
张藜(女)*李延祥李成智*李晓岑李艳平(女)*
杨小明杨舰*范家伟郑乃章厚宇德
姚远姜振寰*胡化凯*钟少异钮卫星*
倪根金唐晓峰*容志毅徐光台*徐泽林
袁江洋郭世荣郭怀中高策高晞(女)
梅建军*章梅芳(女)程 伟鲁大龙*廖育群*
谭德睿潘涛
学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为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简称为中国科技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for the Histor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CSHST。
第二条 本学会是由科技史工作者自愿组织起来的依法登记的全国性、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学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发展文化教育和科学技术的基本方针,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本学会宗旨是团结广大科技史工作者,促进科技史工作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史人材的成长和提高,普及科学技术史的知识。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登记管理部门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会址:北京海淀区中关村路东路55号;邮编10019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是围绕科技史研究与普及的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会议,交流研究成果和经验,不断提高学术水平;
(二)发展与国外学术团体及学者间的学术交往和友好联系;
(三)推动科技史教育和普及工作;
(四)编辑出版科技史刊物,介绍国内外科技史学术动态;
(五)对国家各项建设有关问题发挥咨询作用,积极向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反映
科技史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六)表彰和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科技史工作者。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两大类:个人会员中又包括普通会员、学生会员、荣誉会员三种。
第八条 入会条件:凡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拥护本学会的章程、自愿履行会员职责并按规定交纳会费的个人或团体,符合以下情况者可申请加入本学会。
(一)普通会员: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职业科技史工作者,或在专业期刊上发表过2篇以上科技史论文的非职业科技史工作者。
(二)学生会员:科技史专业或方向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以申请时的身份为准),以及在专业期刊上发表1篇以上科技史文章的非本专业在读研究生和本科生。
(三)团体会员:从事科学技术史专业相关活动的合法学术团体或单位。
第九条 入会手续:
(一)个人入会,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并向学会办公室提交相关学历及发表文章的详细情况,在申请的同时自由选定一个适合自己的专业委员会或学科分会。办公室在审核材料属实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团体入会,可向本学会直接提出申请,经学会办公室审查合格后报常务理事会批准。
(三)由理事会授权学会办公室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荣誉会员
为表彰在中国科技史研究领域有突出贡献,或在该学科建设中具有显著业绩者,以及在赞助中国科技史研究、教育与交流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个人,经20名以上会员提名、本学会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授予其荣誉会员称号。荣誉会员免交会费,为终身称号。
第十一条 会员身份的变更与中止:
(一)学生会员毕业时,其学生会员身份在当届中不做更改。毕业后自愿继续履行会员义务者,可转为普通会员。
(二)普通会员被授予荣誉会员后,享受荣誉会员的待遇。
(三)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
(四)会员不按规定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五)会员有明显损害本学会声誉和利益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讨论,可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普通会员和荣誉会员在本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学生会员享有选举权和表决权,无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有获得相关信息与资料的权力。凭会员身份可浏览本学会网站会员数据库中公开的其他会员的信息,含会员通讯方式等。
(四)遵守学会章程,按时交纳会费;
(五)执行学会决议并积极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主动宣传、普及科技史知识;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团体会员有权按理事会分配的名额,自主选派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 会费标准与缴纳办法:
(一)会员可通过邮寄、面交的方式向学会办公室按届或按年交纳会费,由学会办公室负责开具收据。
(二)普通会员按届交纳者,每人每届200元(已退休者减半);按年交纳者每人每年60元。
(三)学生会员按届交纳者,每人每届100元;按年交纳者,每人每年30 元。
(四)团体会员按该团体实有人数交纳会费;会费标准同个人会员。
(五)荣誉会员免交会费。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学会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学会每4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会员民主选举产生。大会须有2/3以上的当选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新的一届学会理事会由代表大会产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当届常务理事名额,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及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或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学会章程修改方案;
(十一)聘请对科技史研究有重大贡献及影响,或热心支持科技史事业的科学家、领导干部和其他人士为名誉理事、名誉理事长。并向他们提供有关学会活动的资料、听取他们对学会工作的建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组成:
(一)理事候选人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学会实际工作的科技史工作者。
(二)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三届,隔届后再当选不累计,每届更新的理事成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三)由会员代表大会以等额方式选出理事。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2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秘书长为专职,或指定专职副秘书长。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时,须报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学会的分支机构可根据学科属性,使用“专业委员会”、“分会”或“研究会”作为名称。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展活动时,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名称”。如“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数学史专业委员会”、“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地方科技史志研究会”等。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一)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是学科领域相对独立、与已有机构在学科内容上基本不重复,且属切合我国现状、迫切需要开展的学术领域;
(二)申请增设分支机构时,需有30名以上会员联合提议,经学会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中国科协组织条例上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民政部,经审核批准后方为有效;
(三)分支机构的撤销按同样方式进行。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机构与管理:
(一)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由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一人组成;
(二)分支机构可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史学会章程制定本机构的条例,但其内容不得和学会章程冲突;
(三)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的任期可定为两年或四年。换届时,应在4个月前向学会办公室提交方案和计划,经理事会批准后,在学会办公室的监督下进行;
(四)分支机构的领导机构由该组织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选举产生(可采用通讯选举),必要时也可由学会理事会直接任命;
(五)分支机构领导机构的选举结果,经学会理事会批准后生效。并由学会办公室上报中国科协和民政部,通报全体会员。
第五章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三十三条 学会的经费来源
(一)中国科学技术协会拨款;
(二)挂靠单位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由学会办公室统一收取,专业委员会或分会使用经费的申请由常务理事会讨论批准。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负责人可以根据年度活动的需要,提前向办公室提出经费申请,常务理事会根据注册会员的比例和实际需求讨论决定年度分配计划。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账目及相关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与出纳。定期进行财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财务人员变更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遵照国家有关法规对资产进行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过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8年11月1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