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
简介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1]成立于1993年7月6日,是全省性经济类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其业务领域为对经济类社团的筹备申请,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年检以及有关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等事项进行审查;监督指导经济类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它有关部门查处经济类社团的违法行为;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在经济类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经济类社团的清算事宜;组织经济类社团开展调研、咨询、培训和对行业的协调、管理等工作。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是我省社团业务主管部门中业务范围最大、所属社团最多、工作任务最繁重的部门。
部门职责(一)办公室职责
1、按照“三会一中心”的工作任务,做好综合协调和服务工作。
2、搞好驻会领导碰头会、驻会领导办公会、“三会一中心”办公会、全体员工会议、中心党支部会议的会务工作,做好记录,必要时拟出会议纪要。
3、参与制订、修订“三会一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经济(工作)目标绩效奖奖惩办法以及各部室的工作职责。
4、起草“三会一中心”主要领导的部分讲话稿,“三会一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及“三会一中心”大事记。
5、负责“三会一中心”的公文处理工作。
6、搞好“三会一中心”的机要、保密工作以及印鉴的保管和使用及搞好文件档案管理工作。
7、协助筹办好“3.24”福建省企业家活动日大会及“三会”换届选举工作。
8、搞好“三会一中心”的人事、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9、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10、做好“三会一中心”财务工作。
11、搞好单位员工的生活福利工作。
12、组织各项政治学习;征订单位的报纸和杂志;搞好传真机、复印机和饮水机的管理。
13、搞好车辆管理。在保证领导用车的前提下,做好其他员工特殊情况用车的调度工作。
14、为协会网站和《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提供信息材料。
1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会员部职责
1、组织评选、表彰省优秀企业家,推荐我省企业和企业经营管理者参加全国评优工作。
2、组织评选我省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并推荐我省优秀创新成果参加全国企业管理现代化创新成果评选。
3、负责发展由各类企业参加的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会员工作。
4、负责收取省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的会员费。
5、围绕省企协的宗旨,面向企业和企业家举办有关会议、活动。
6、组织企业界有关人士赴省内、省外、境外、国外开展考察、研讨和交流活动。
7、做好会员的跟踪联系和服务工作。
8、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搞好对外宣传工作。
9、针对企业界、经济界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材料,为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基础性的服务。
10、组织企业家参加各种项目、产品招商会工作。
11、组织筹办迎春茶话会、 “3.24”企业家活动日及各类会议。
12、搞好我省企业家健康工程工作。
13、为协会网站和《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提供信息材料。
14、筹办换届选举工作。
15、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编辑部工作职责
1、围绕经济建设中心,根据“三会一中心”的工作部署,制定《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两份内刊的版面设计和年度工作计划。
2、月编辑出版《企业家之友》《福建经济社团》各一期。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遵循服务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确保两刊无政治性差错。
3、根据领导安排,采访重要会议、重大活动,及时宣传报道。
4、做好“三会一中心”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音像、资料的摄制、保管工作。
5、协调省级新闻媒体关系,做好对外宣传工作,积极组织稿源。
6、密切与会员单位的联系,积极外出采访,认真撰写稿件,做好行业协会、企业与企业家的宣传工作。
7、认真挖掘行业协会、企业与企业家先进典型,及时总结推广典型。
8、做好调研工作,反映基层工作动态,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9、及时发放稿费,保持企业与作者的密切关系。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行业部职责
1、继续做好经济类社团的业务主管工作。指导、协助未成立行业协会各种成份经济类型的行业,促进他们组建行业协会。
2、配合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处对全省性经济类协会进行协调、整合,深入有关协会调查研究、了解情况,协调指导工作。提升协会的功能,落实协会的职能,充分发挥协会的作用。
3、做好经济类社团业务管理的其它日常工作。对经济类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的筹备成立、变更、换届、注销、会员代表大会及其他协会工作会务工作提供咨询、指导和协调服务。
4、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对经济类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5、做好课题调研工作,争取提出较有价值的调研报告,供有关部门参考。
6、筹备全国十八省市工业经济联合会工作经验交流会。组织筹办举行会长、秘书长工作会议。
7、做好对外交流、赴境内外考察工作。
8、做好与媒体沟通联系和社团、行业协会宣传工作。
9、与技术监督局合作开展培育名牌工作。
10、负责收取行业会员费。
11、为协会网站和《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提供信息材料。
12、筹办换届选举工作。
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雇主部职责
1、参与省级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研究、分析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计划的有关政策对企业劳动关系的影响,并提出有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综合协调其他协会代表企业(雇主)做好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倾听和反映企业与企业经营者的意愿和正当要求,坚持平等协商,依法维护企业、企业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协同省级劳动仲裁机构、协调和解决重大的劳动关系问题。
4、开展全省劳动关系问题状况的调研,对加入世贸组织与国际惯例接轨出现的劳动关系的新问题,对有关部门制定的与企业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提出意见、建议。
5、参与指导、协调各设区市和各县市、区劳动关系三方会议制度的建立和工作的开展、指导企业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
6、维护企业与企业家合法权益,受理有关企业与企业家的权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积极参与维护企业、企业家、职工合法权益的立法工作。
7、促进企业和行业积极运用世贸规则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等法律武器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企业权益和产业安全。受理有关案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8、配合会员部向全社会发展会员。
9、加强与新闻媒体的联系,搞好对外宣传工作。
10、为协会网站和《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提供信息材料。
11、抓好“三方机制”和“雇主协会”基层组织工作。
12、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信息培训部职责
1、与有关部门、单位、企业合作;拓宽工作思路,积极开展咨询培训工作。
2、承担经济协会网站的管理、维护、改版,收集各部门提供的信息及时更新网页内容。做好上载信息的登记、统计工作。
3、负责协会各部室电脑日常的维护、保养和故障维修工作。
4、针对企业界、经济界的热点、难点等问题组织调研活动,撰写调研报告,为企业、政府有关部门决策提供基础性的服务。
5、争取与有关部门合作开展企业信用安全体系认证工作。
6、努力开展对外交流、赴境内外考察工作。
7、做好与媒体沟通、联系、宣传工作。
8、做好职业经理人认证、宣传及组织工作。
9、为协会网站和《福建企业家》、《福建经济社团》提供信息材料。
10、承办领导交办的其它任务。[2]
协会章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
福建省经济社团联合会,英文名称Economic Groupxnion of Fujian Provice 缩写为:EGFJ,(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全省经济方面社团的联合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联合组成。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委托,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团的管理、协调和指导工作,是全省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在党的领导下,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实事求是,讲求实效,积极为全省企业、行业协会和经济社团服务,努力促进全省经济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本团体业务主管单位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为省民政厅。本会接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和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团体设在福建省福州市仙塔街19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 围绕党的经济建设中心任务,根据省委、省政府制定的经济工作方针,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加强行业指导和管理,努力提高本业务领域内社团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 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团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三) 监督指导本业务领域内社团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四) 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
(五)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本业务领域内社团的违法行为;
(六)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本业务领域内社团的清算事宜;
(七) 会同登记管理机关在本业务领域内社团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八) 监督和管理本业务领域内社团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九) 负责本业务领域内社团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前的审查;
(十) 组织和推动会员开展经济工作方面的理论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召开各种学术会议,向政府反映有关情况和意见,为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十一)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社团经验交流活动,加强业务指导,提高社团业务水平;
(十二)发展和加强对外联系。不定期组织会员到省外、境外考察,发展与省外、境外经济团体的联系,促进工业行业、地区和企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为经济工作的发展提供信息和服务;
(十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传递政府的政策法规,加强各协会的信息沟通;
(十四)指导、协调本业务领域内社团开展活动,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会 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凡属经济方面的行业、专业协会,以及学会、研究会等经济社团组织,均可提出申请,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即为本团体会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工作;
(四)按规定标准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1999年9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