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召集权

王朝百科·作者佚名  2012-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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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集权的概述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共益权,属于股东为自己利益并兼顾公司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股东可以直接向公司请求且可以直接由法院受理。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少数股东权。

股东会召集权属于固有权。股东会召集权不可由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当然属于固有权的范畴。

股东会召集权的提请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有权提请召开股东会的主体包括: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2、1/3以上的董事;

3、 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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