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
1949 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至 1954 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中国国家政务的最高执行者。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总理 1 人,副总理若干人,秘书长1人 ,政务委员若干人组成 。政务院对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休会期间,对中央人民政府主席负责并报告工作。下设政治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文化教育委员会、人民监察委员会和有关部、会 、 院 、 署 、 行等机构 。 政务院总理主持政务院的工作,1949 年10月1日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周恩来为政务院总理。政务院的职权主要有:发布决议命令并审查其执行;向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提出议案 ;领导和监督各委 、部 、会、院、署、行和全国各地人民政府的工作;任免县、市以上的除应属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免范围以外的主要行政人员等。1954年宪法规定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撤销政务院,其全部职权由国务院行使。